三立前總監涉收製作公司回扣 二審改判6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三立公司前戲劇總監項姓女子於戲劇「甘味人生」製播時,涉收製作公司回扣175萬5000元,一審判無罪,二審今天認定雖未造成三立公司損害,仍構成背信罪,改判刑6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項女原為三立公司「節目部-台灣台-戲劇中心」總監(現已離職),負責監控節目製作公司的戲劇品質與進度,三立委請製作公司製播戲劇「甘味人生」並簽立合約書。

高院指出,項女明知應忠實誠信履行監控戲劇品質與進度,不得收受不當回扣,竟藉由總監職務,具有實質影響力的機會,佯以協助製作公司節省費用作為名目,自民國105年3月3日至106年7月5日,接續收取回扣總計新台幣175萬5000元,並提供親人帳戶供製作公司匯款。

一審判項女無罪,檢方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開庭期間,項女堅詞否認背信犯行,辯稱是幫忙他人分擔編劇統籌工作,錢是從製作公司給她的兼職報酬,並非不當回扣,她沒有違背職務,也沒有影響到三立公司的權利。

二審今天宣判,改依背信罪判項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未扣案犯罪所得175萬5000元追繳沒收,可上訴。

二審指出,依三立公司工作規則規定,項女為總監,本應忠於誠信善盡其監督及管控「甘味人生」戲劇品質與進度,不得違反工作規則向製作公司收取不正當利益,卻以每集5000元方式收取回扣,時間長達1年餘,且至今仍未與三立公司達成民事和解賠償。

二審表示,一審以項女雖收取回扣,但未造成三立公司損害為由,認為項女不構成背信罪,而諭知無罪,明顯認事用法有所違誤。(編輯:方沛清)11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