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向查核 金管會:開罰必有據

工商時報【魏喬怡╱台北報導】 大同外資股東遭金管會認定是陸資開罰,18日意外跳出維家WEI姓負責人表示要提訴願,且堅不出脫大同股票。金管會官員18日指出,查到最終受益人是「陸資」,且「並未撤出台灣」,開罰絕對有據。不過金管會的處份函上也明確載明,對受處份人若有提出訴願將予以尊重。 金管會17日宣布,有大陸企業透過5個FINI帳戶買入大同股票,持股合計18.01%,由於此陸資是非合法來台投資股票,因此裁罰402萬元,停止股東權,限期6個月內賣出。金管會在新聞稿及公告的裁罰書上並未寫出企業名稱,只有在口頭報告時指出第三度被抓到的陸企龍峰,裁罰書上亦指受罰的陸企再透過2個人頭戶向香港券商下單,以5個外資帳戶來台投資大同股票。 針對維家負責人WEI CHANGYUAN委託律師發布聲明表示,對金管會違法裁決會提訴願救濟。金管會官員強調,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3條之一的規定,若發現有陸資違法來台投資可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前二次裁罰大同假外資,都是要求該大陸企業在六個月內撤回投資,所謂「撤回投資」即要「在集中市場處份、資金匯出台灣」。 官員表示,查核期間曾經二度要求維家置業(當時負責人是林美欽)陳述意見,但維家都無法明確說明資金來源,金管會從資金面、交易面和下單面等3大事證顯示,龍峰都是透過維家、買進大同持股,在金管會查核時間,維家置業換了WEI姓負責人,使得裁罰晚快半個月,而維家換負責人屬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不影響龍峰透過維家、買進大同股票的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