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賠更多!318學運佔領行政院 北市警判賠140萬元

馬政府強行通過服貿協議,引發後續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行政院和上街遊行等抗議活動。(圖片來源/flickr@kent Chuang)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佔領行政院遭到警方流血驅離,學運成員質疑警方執法過當,聲請國賠。今(27)日二審宣判學運成員勝訴,台北市警局應賠償總額140.8萬元。

鎮壓毆打抗議群眾,北市警上訴多賠30萬

2014年3月18日,群眾因不滿「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遭強行通過而進佔立法院,外界多稱之為「太陽花學運」或「318學運」。24日部分群眾在轉攻行政院的過程中,與警方爆發激烈肢體衝突,導致150多名抗議者和警察流血受傷,受傷群眾包括台聯前立委周倪安。

周倪安等25位民眾因此對台北市政府和市警局請求國賠,2019年10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市警局應賠償其中10名原告共約111萬1570元,其餘駁回,而北市府非義務賠償機關所以免賠。原告中有12人上訴,被告亦提起上訴。

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進行二審宣判,駁回被告上訴,並維持多數原告的判決金額,總賠償金額增加30萬元,一共須賠償140萬8169元,被告北市府和市警局不得再上訴。

法院指出,按《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行政院周邊區域不得舉行集會、遊行,因此警方進行強制驅離為合法行為。不過警方在驅離過程中造成部分被告骨折、撕裂傷、挫傷等情形,已逾越比例原則;而無原告陳抗事證情況下,警方無法以執行勤務作為阻卻責任事由。即使因無法證明受警械侵害而不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但法院認為,仍可回歸《國家賠償法》作原則性適用。

司改會嘆施暴者仍「查無此人」,沒人被究責

協助上訴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這是正義的伸張、也是法治的勝利,然而獲得國賠的當事人,僅是當年遭受國家大規模暴力對待的其中一小群。事件經過8年,第一線下手施暴的員警卻仍「查無此人」,沒有人被究責,長官也都平步青雲或功成身退,此時訴諸國家賠償已是究責路上最卑微的請求。司改會期盼經過此案,國家能承認過錯,並建立更符合人權的集會遊行執法尺度。

周倪安庭後表示,她個人在一、二審獲得的賠償金額都是20萬元,「聊勝於無。」她慨歎事件發生至今,無任何人為此負責、受到懲處,甚至還有人升官。周倪安希望經過二審宣判,未來警方值勤能更加收斂。

魏揚等人煽惑罪,更一審判公訴不受理

太陽花學運為我國民主化以來規模最大的社會運動,也是立法院首次遭佔領,引發社會譁然。學運領袖和成員在事後遭到政府控告,當年台北地檢署一口氣起訴林飛帆、陳為廷和前立委黃國昌等132人。後來政權交替,行政院長林全就任後撤銷大部分告訴,但因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罪屬非告訴乃論,無法撤告,仍有21人困於訴訟中。

其中佔領行政院部分,經過多年纏訟,一度遭判決煽惑犯罪的學運領袖魏揚等7人,2021年10月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公訴不受理。高院更一審指出,魏揚等7人行為應屬「教唆」或「幫助」範疇,而非《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罪;又侵入建築物的正犯行為屬告訴乃論,已被行政院撤銷告訴,故教唆行為也同樣遭撤銷,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不過3月24日當晚持油壓剪破壞行政院外拒馬鐵鍊鎖的許順治、李冠伶,更一審認為此舉已超過原先抗議訴求,不符緊急避難條件,維持一審毀損公物罪有罪判決確定,皆遭判4年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許、李2人仍可上訴,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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