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何壽川 金融負責人未起訴遭解職 還有這些人

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因疑涉超貸,遭收押禁見,金管會 19 日也火速懲處,依據《金控法》第 54 條以「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為由,解除何壽川永豐金董事職務,也等同解除董事長職務,而他也成為繼前兆豐金既兆豐銀行董事長蔡友才、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之後,第 3 位金控負責人在未遭起訴前就被解除董事長職務。

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因疑涉超貸,遭收押禁見,金管會 19 日也火速懲處,依據《金控法》第 54 條以「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為由,解除何壽川永豐金董事職務,也等同解除董事長職務,而他也成為繼前兆豐金暨兆豐銀行董事長蔡友才、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之後,第 3 位金控負責人在未遭起訴前就被解除董事長職務。

金管會主委李瑞倉 19 日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依據《金控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解除何壽川在永豐金董事職務,也等於解除何壽川永豐金董事長職務,而且 5 年內不得再擔任金融機構負責人。同時,也停止游國治在永豐金及其子公司執行總經理及董事 6 個月,並自 20 日起生效。

至於何壽川在未被起訴之下,就遭金管會解除永豐金董事長職務,在金融史上也非第一人,去(105)年 8 月發生的永豐金旗下兆豐銀行遭美國重罰 1.8 億美元案,當時擔任兆豐金暨兆豐銀行董事長的蔡友才,就被金管會認定決策失當、回應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依《銀行法》第 61 條規定,解除蔡友才兆豐金所派任兆豐銀行法人代表董事職務,等同解除董事長職務,檢方則在去年 12 月起訴。

再追溯到更早則是 94 年前國票金控董事長林華德捲入「博達案」,雖時當時林華德未遭司法起訴,不過,金管會以《金控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兼職辦法》第 4 條「不誠信條款」,解除林華德的國票金董事長職務。由於當時國票金董監事改選在即,林華德還緊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請撤銷金管會的行政處分,以便他參選。

不過,與這次何壽川一樣,遭金管會以《金控法》第 54 條遭解職的金融負責人是中信辜二少辜仲瑩,在 98 年因疑涉金鼎證案遭起訴,被金管會依同法解除開發金董事、總經理及開發工銀董事長職務,只是何壽川這次是在還沒被起訴,就被依同法「有礙健康經營之虞」,解除永豐金董事及董事長的職務。

另外,前元大證券董事長杜麗莊在 98 年 4 月也因結構債弊案遭起訴,當時金管會則依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規定,要求元大證解除其職務,而依規定杜麗莊 3 年內不得從事證券相關事業業務,5 年內不能擔任金控及銀行負責人。

至於中信大公子辜仲諒也因涉紅火案遭起訴,不過,由於當時 95 年 11 月辜仲諒主動請辭中信金董事職務,連帶副董事長職位也自動解職,因此金管會之後沒有再發布解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