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分開以不同國籍申報 雙國籍在台所得 應併申報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不少富人為布局資產,同時具備雙重國籍,不過,國稅局官員提醒,若以不同國籍身分在台工作,只要是我國來源所得都得合併申報,不得分開以不同國籍申報。 官員指出,近來常見到雙重國籍者有兩份工作,台籍一個、海外國籍一個,但如果是在我國領取薪資且為我國稅籍,都必須合併計為台籍以申報。 如果雙重國籍者是在陸台港澳以外的海外地區領取所得,則依照所得稅法認列為海外所得,超過百萬元須申報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若境內外收入合計超過670萬元則適用最低稅負制20%稅率。 明年我國CRS(共同申報準則)上路,金融機構都須針對所有個人帳戶做高低資產(100萬美元)區分,並從客戶資料確認否為外籍者,若為外籍者且該國與我國有簽署CAA(主管機關協定)或任何形式的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協定,外籍者帳戶資料將在109年9月交換給其母國或其他外籍者有稅籍之國別。 官員也歸納出三種型態的海外工作者,第一是有雙重國籍與雙重稅籍者,若所得來源為台灣,自然要繳納綜所稅,且該工作者也須申報海外所得,如果是用第二國籍身分在台工作,同樣須併入綜所總額計稅。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則表示,若同時符合兩國稅籍,先在其中一國繳稅後,可申請繳稅憑證向另一國扣抵稅額,但仍須看各國稅率差異、才能決定補繳稅款與否。 第二是雙重國籍,但只符合單一稅籍,官員認為,只有單一稅籍就是在該國繳稅即可。不過張芷引用財政部101年綜所稅函釋指出,台灣稅籍門檻為在台有戶籍、入境達31天以上即有我國稅籍,即使入境天數未達標準,只要有重要經濟活動、帳戶流通在台灣,同樣會被認定為我國稅籍。 第三則為單一國籍、但稅籍在海外,官員指出,這部分同樣是在稅籍國別繳稅,假設為台灣國籍、僅符合美國稅籍,若在台灣部分有收入,同樣要在美國當地申報海外收入。張芷認為,在CRS潮流下,未來國人海外所得資訊將逐步透明化,必須及早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