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因翁茂鍾案遭撤銷獎章 前法官林奇福興訟勝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前法官林奇福疑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遭司法院撤銷司法獎章。林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司法院僅以翁筆記本為據,缺乏充分事證認定林與翁不當往來,判林勝訴。

全案緣於,監察院民國109年間公布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及多名司法檢調高層人員涉不當接觸翁茂鍾。司法院110年1月18日完成調查報告,認定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與翁茂鍾不當往來。

110年1月28日,司法院人審會決議撤銷林奇福一等司法獎章,並追繳獎勵金新台幣5400元。同年2月間,司法院做出行政處分,認定當年核頒獎章為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林奇福的獎章及要求返還獎勵金。

林奇福不服,循序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林奇福主張,記事本的記載尚難認定他與翁茂鍾有不當、密切的接觸往來,且未有損及司法公信力的情形;核頒獎章並不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司法院率予撤銷,明顯有違誤。

北高行判決指出,司法院於林奇福97年9月間退休時,核定頒給他一等司法獎章,最高行政法院則核定發給獎勵金。

司法院主張,依德國法官的倫理規範是「有疑推定」,只要「有疑」可能就會懲戒;倫理、懲戒規範是採「抽象危險」,即外觀上讓人覺得有不公正之虞、對司法公信有危害可能時,只要「有可能性」、「有危險」就應該禁止,對司法官的行為應從嚴規範,對林奇福的處分合法,並無違誤。

判決書指出,司法院以翁茂鍾筆記本為主要依據,但是尚乏充分事證足以認定林奇福與翁茂鍾不當接觸往來,持續接受招待飲宴、餽贈物品等,即本件是否符合違法行政處分須撤銷的要件,已有疑問。

判決提到,縱然林奇福有收受翁茂鍾的招待飲宴及餽贈,且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但林奇福尚未因此而受懲戒、有罪判決確定、刑事訴追而停職等喪失請頒獎章資格及依法應繳還獎章及證書等情形,因此認定司法院處分顯有違誤,日前判決撤銷原處分,即林奇福勝訴,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