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友分手侵入住處殺人未遂 二審判男5年4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男子蔡佳谷不滿女友分手,今年1月間潛入女方住處,持刀猛刺16刀並徒手毆打,經女方哀求才停手,女方撿回一命。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殺人未遂罪判蔡男5年4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蔡男於1月7日晚間,攜帶水果刀1把翻越圍牆,進入前女友在新北市三重區住處談論分手之事。

過程中,蔡男不滿女方提及金錢壓力等,竟萌生殺意,持水果刀猛刺女方的臉、頸、胸、背等處,水果刀掉落後,則徒手毆打女方;直到女方哀求協助送醫後,蔡男才停手離去,女方則立即跑出房門求救,經家人送醫急救後,幸免於死。

一審判蔡男殺人未遂罪5年8月、侵入住宅罪4月,得易科罰金。蔡男僅上訴殺人未遂罪,由二審審理。侵入住宅罪部分已確定。

二審今天認定,蔡男的犯罪動機是因不滿女方所述金錢壓力等分手理由,即持刀刃長達14公分、刀鋒銳利足以致死的水果刀,朝女方猛刺16刀,水果刀因女方掙扎反抗而掉落後,仍持續徒手毆打女方,甚至以棉被覆蓋女方身體,明知女方明顯出血後,仍未停止攻擊,可見殺意甚堅。

二審指出,一審誤認蔡男有「用手及枕頭摀住女方口鼻,並稱不讓女方活」的情形,審酌蔡男否認殺人犯意,雖表達賠償意願,但未能與女方和解,參酌蔡男的犯罪動機、手段等,女方幸免於死,全身多處受傷且身心受創等情,依殺人未遂罪判處5年4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