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長髮致考績丙等 男警提告二度敗訴

記者黃一翔/臺北報導

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不滿因為留長髮,103年度考績被考列丙等,請求撤銷丙等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保二總隊考核並無程序瑕疵或事實認定的違誤,判葉繼元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葉繼元於民國103年間,因儀容不整違反規定,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記36次申誡,年終考績得到丙等。葉繼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承審合議庭認為,警察是民眾最常見到的公務員,勤務至多且廣,而警察行使職權可能與人民發生搜索、逮捕解送等肢體接觸,警察的性別與執勤妥當性、合法性息息相關,從男警對婦女身體進行搜索常引發極大爭議即可見一斑。

合議庭認為,警政署為落實團隊紀律,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對男、女警的髮式作出不同規定,是考量警察工作的特殊性,供人民客觀辨識男女警察身分的標準,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保二總隊考評並無違誤,駁回葉繼元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