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在台獲判國賠 行政院「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停止適用

中國男子2018年來台單車環島,卻在高雄路竹遭漏電路燈電死,高雄地院法官根據30年前法務部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463萬元,引發社會關注。

行政院24日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不享有或負擔國民的權利義務,舊函釋應停止適用。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希望這樣的一個內容修正後,我們能夠避免持續引起不必要的困擾,也能夠避免國人或者是國際上的誤解。」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指出,「我們政府方的過失的話,也不因為他是哪裡的人,或其他國家的人。其實我們有義務就要國賠,法院也不要再去引用30年前的見解說,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這種看法。」

只是政院通令是否會影響到法官援用函釋?律師高宏銘認為,行政機關的解釋令或命令,對法官只是參考性質,不能拘束法官的認定。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如果是函釋的話,就要看他有沒有法律的授權。因為這牽涉到法律保留原則,如果本質上重要的事項的話,應該保留給法律去做決定。」

律師高宏銘指出,「法官可以根據立法的原則、背景,或是他對於法律的解釋直接來決定,在這具體事件如何適用法律就好,他可以完全不用去理會,你這些函釋是新的或是舊的,或存不存在什麼函釋。」

也有法界人士認為應該從法律面,例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調整,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陳建仁表示,陸委會將審視相關內容後再做決定是否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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