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協力 取締電子煙的販賣 禁售電子煙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針對市面或網路上違法販售電子煙案例層出不窮,常常利用酷炫外型或宣稱對身體減害等行銷話術,並以糖果、香氛等圖片及絢麗名稱吸引青少年購買,家長及學校師長對此感到憂心。政府已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包括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修法通過前,為遏阻違法,加強查緝,國民健康署鼓勵各縣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管制電子煙產品,至111年7月底已有14縣市陸續訂定自治條例並發布施行。

111年上半年,以地方自治條例執行之電子煙查緝成果,針對販售電子煙、供應電子煙予未滿18歲者、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等違法態樣,計裁罰620件,裁罰金額達新臺幣169萬元。國民健康署已請縣市政府對實體電子煙店面全面加強稽查。

另外,有鑑於網路平台也是違法銷售電子煙之重要途徑,國民健康署自110年起,逐月監測網路販售電子煙及其相關配件之資料,轉請各網路平臺業者提供賣家之會員基本資料,再提供給各縣市後續查處。對於賣家以假資料規避查處,亦請網路平臺業者刪除該賣家之電子煙販售資訊,並對該賣家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

為避免民眾因為好奇,而在網路平台購買電子煙。除各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外,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涉藥事法第22條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所稱之禁藥,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意指居間介紹)、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似菸品形狀,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國民健康署呼籲「不嘗試、不購買、不推薦電子煙」。

因網路平台商品上架速度快,且商品眾多容易將電子煙夾帶其中魚目混珠,賣家刊登商品後,隨時變動產品頁面文案之內容,囿於現行法源對於電子煙之管制尚有不足,以致於網路賣家仍有規避法規之情形。案例分享,曾查獲有1個人使用2個帳號,被罰後仍持續違法刊登販賣資訊,或有民眾被查獲時,才發現帳號被人盜用,從事電子煙的販售行為。

菸害防制法(圖:衛福部國健署)
菸害防制法(圖:衛福部國健署)

更多新聞報導:
臺灣數位健康照護 躍上國際知名出版社發行平台
長期照顧主題書展暨宣導活動 認識長期照顧新觀念
停經後異常出血 小心子宮內膜癌
定期口腔黏膜檢查 預防更勝治療
千里醫線牽 走進偏鄉的健保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