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案 黨產會質疑為何訂利潤分享條款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6日電)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天舉行中影案聽證會,主任委員顧立雄指出,中影出售股權,若評估每股65元為合理價格,賣方為何還訂利潤分享條款?欣裕台公司一時無法給出解釋。

黨產會今天就中影公司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舉辦聽證會,釐清爭點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曾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中影82.56%股權於民國95年間以每股65元讓售給中影董事長郭台強配偶羅玉珍、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是否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的實質控制。

黨產會調查報告指出,民國87年間,中影公司決議增資1億1200萬,因台灣銀行、中國農民銀行放棄認購,由華夏投資公司、中投公司等認購;95年4月27日,中投公司以每股65元,出售中影82.56%股權給羅玉珍、莊婉均,總價31億4368萬8210元,遭外界質疑賤賣。

顧立雄提出質疑,中影買方一開始只付了1.5億元,就取得中影公司經營權,董事長、副董事長都拱手讓人。買方付了第一、二期的12億金額,就拿到超過70%的中影經營權,使買方可處分資產,並以拿到的減資股款支付第三期款項,等於用12億買到全部資產,而非31億,他質疑,每股65元成交價是「先射箭再畫靶」。

由於中投公司已於民國99年將中影公司股權交易全部權利義務移轉至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黨產會今天是邀請欣裕台公司做為聽證程序的利害關係人。

欣裕台公司協理黃士庭回應指出,他只知道中投公司的股權為31億元,把股權賣給羅玉珍,是知道羅有財力買,其他問題不清楚。

顧立雄提出質疑,如果利潤分享條款是買賣價金的一部分,那麼每股65元的交易價格是否被低估?他說,買方不可能訂此條款,一定是賣方主觀上認為價格太低,賣方若認為65元合理就直接賣掉,為什麼還要訂利潤分享條款?這邏輯他無法理解。

代表欣裕台公司陳述的律師李永裕、黃士庭一時答不出來,僅強調公司認為每股65元是落在合理區間,當然是「能多要一點是一點、能多賣一點是一點」。

顧立雄會後受訪指出,此案主要有三個疑點,包括為何中影經營權早早被轉讓、買方付12億就能獲得超過70%的股權及為什麼訂定利潤分享條款,希望欣裕台公司、中影公司給予清楚的說明。是否需要再辦聽證,顧立雄說,委員會會討論。10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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