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時隔41年再簽團體協約 盼創勞資共榮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3日電)中油今天和台灣石油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中油表示,這次簽署距離上次時隔41年,別具意義,勞資雙方都在法遵前提下,為員工爭取最好福利和待遇,例如景氣差停工期間工資照給,盼創勞資共榮願景。

中油今天舉行「台灣中油公司、台灣石油工會團體協約締約儀式」,由中油總經理兼代理董事長李順欽和台灣石油工會理事長陳嘉麟代表簽署,勞動部長許銘春、經濟部主任祕書陳怡鈴等見證。

中油表示,這次簽署距離上次時隔41年,內容共55條協約,明定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創造勞資共榮願景。李順欽致詞時笑說,法條有55條,「代表勞資雙方和諧共榮,達到五五波」。

李順欽指出,勞資雙方都在法遵前提下,為員工爭取最好福利和待遇,例如第21條,當遇到景氣差、工廠停工等狀況時,停工期間工資照給;或者24條,假日出勤未滿8小時照8小時計算,對於能達成圓滿結果十分欣慰。

中油補充,此次團體協約簽訂是對員工權益保障和勞動條件改善,包括遇組織轉型充分溝通、禁搭便車條款、工資工時、調職遷調、勞工保障及勞資爭議處理等規定,都是雙方逐字敲定,未來將是公司與工會的最高工作規則。

許銘春致詞時表示,回顧上次簽團體協約時還沒有實施勞基法,等於「第一次團協比勞基法誕生還早」,相隔40多年2次簽署,實屬不容易。

許銘春說,近一年多來,勞資雙方除正式協商會議外,非正式溝通不計其數,在折衝讓步之下化異求同、凝聚共識,非常難能可貴;由於石油業風險特別高,條約內容也納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感謝中油對工作安全的重視。

中油與台灣石油工會於55年8月26日第一次簽訂團體協約、69年續簽第5次團體協約後,原應於72年屆期續約,但因勞動基準法於73年8月1日生效施行、經營環境變異等因素,延至時隔41年後的今年再次簽訂,正值台灣中油成立75週年,更具特殊意義。(編輯:潘羿菁)11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