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獎發票扣繳稅額 不得再抵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最新一期統一發票開獎結果日前公布,獎金最高千萬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6)日表示,中獎獎金必須按總額課徵20%所得稅,之後不必再併入中獎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累進課稅。 高雄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申報情況時,發現有不少民眾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申報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扣繳的稅款計入扣繳稅額申報退稅,被國稅局加以剔除。 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已依規定扣(免)繳稅款,所得人已完成納稅義務,不用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已扣繳之稅款也不得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依據現行稅法,凡由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是採「分離課稅」,即每聯(組、注)中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未超過者免予扣繳。 國稅局官員表示,中獎人在兌獎時,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所得人已完成納稅義務,不用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已扣繳之稅款,也不得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官員指出,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還有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等,這些所得僅須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