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用地變更難救濟 大法官:可再審

南港5名地主,共有的27筆土地在1972年被規畫為中研院用地,提救濟都不被受理,2016年大法官作成742號解釋,讓他們可以打行政官司,23日再進一步補充解釋,提再審時視為已訴願。圖為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開記者會說明。(林偉信攝)
南港5名地主,共有的27筆土地在1972年被規畫為中研院用地,提救濟都不被受理,2016年大法官作成742號解釋,讓他們可以打行政官司,23日再進一步補充解釋,提再審時視為已訴願。圖為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開記者會說明。(林偉信攝)

闕姓男子等5人,因土地被納入都市計畫卻無法救濟提釋憲聲請,4年前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742號解釋要求修法,讓地主們可提訴訟,但聲請再審卻因訴願逾期被駁回,大法官為此23日作成補充解釋,讓他們可「再」提再審,不再有訴願逾期問題。

闕男等5人共有的27筆土地,1972年被規畫為中央研究院用地,後來中研院用不到,土地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應負擔30%的土地作公共設施,同時法定空地也應配合集中留設,他們質疑都市計畫讓自己的權利受損。

不過,當時因都市計畫經縣市政府發布實施後,每3到5年要通盤檢討或變更,屬法規性質不是行政處分,民眾不能提訴願或打官司,讓5人相當不滿,主張權益被侵害為何不能救濟,因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2016大法官作成釋字742號解釋,認定民眾遇到像闕男等狀況,可向行政機關訴願,再打行政官司救濟,立法機關也應在2年內就此部分完成修法。但釋憲結果出爐,闕男等人提再審,卻被行政法院以逾期訴願為由駁回。

闕等人再次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為他們先前聲請釋憲,並促使行政訴訟法修改,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對憲法的維護有貢獻,因此讓他們視為已完成訴願,可提再審之訴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