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了套的戰疫

(本報系資料照片)
(本報系資料照片)

為防範武漢肺炎疫情,中央政府決議,高級中學以下學校開學日延後兩周。教育部宣布11日至24日期間,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勞動部也表示,家中如有12歲兒童以下家長要請假,雇主不可不准假,最多可請假2周,給不給薪要看公司規定,但不得要求併入事假,不可扣減全勤獎金。

這是近年來政府首度做出「延長寒假、縮短暑假」的措施,勞動部更表示,防疫假為首次新增的假別,雇主不可以不准假或是給予任何不利處分,如果勞工因此被扣減全勤獎金或其他處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可以裁罰雇主2萬到100萬元,至於薪水是否給付,則要視公司規定處理。

根據最新疫情數字,國內累計通報1066名個案,含10名確診,目前確診個案狀況穩定,持續住院隔離;另外,醫院及地方衛生單位,管制10名確診個案接觸者總計492人。這些確診或隔離的勞工及其家屬工作上如何請假?就產生了「病假」、「事假」、「家庭照顧假」與「防疫照顧假」各項假別的差異。

勞工若係感染病毒,請假可分「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及「因職業上原因感染」兩大類。前者依據第4條、第7條規定得請病假或事假;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工資折半發給;事假,1年內不得超過14日,不給工資。又第10條規定,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辦理。

又,勞工若因職業上原因被認定感染,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醫療及工資補償。至於勞工家屬感染之「家庭照顧假」,此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勞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顯然「家庭照顧假」中的「其他重大事故」就是此次「防疫照顧假」,依法只有7日且不給工資;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至於所稱「家庭成員」,只要符合《民法》第1123條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屬都屬之。

問題是,中央政府延後開學,宣稱的家長「防疫照顧假」依法不給薪,也即形同減薪。超過7日仍會扣到全勤而影響考績?到頭來誰敢請假!如果家長最終只能把小孩送到安親班,經濟弱勢的家庭怎麼辦?安親班能否提供口罩?老師能否確認口罩有無重複使用?如果未有配套措施,安親班可能成為最大的群聚感染處呀!

當然,勞動部除應盡速完備「防疫照顧假」之法制程序,並應指明「強制隔離期間」勞工請假應如何適用勞工請假規則,以及勞工家屬的「防疫照顧假」,是否需要醫院證明或地方衛生機關證明,也應有法律明訂俾利遵循。此外,考量「防疫照顧假」是基於因應防疫的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除了雇主應予准假,並應規範防疫照顧假期間,其薪資由勞資雙方協商的合理模式。(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