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現行犯逮捕?可以順便搜包包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美式賣場好市多台中分店昨日發生保全與顧客衝突事件。該分店保全懷疑顧客在包包內攜帶未結帳的褲子出門,因此阻擋顧客出店門。根據新聞中說法,好市多方面向顧客表示要搜包包,顧客認為應到警局處理,但好市多方不願意、也不讓顧客離去,因此爆發衝突。警方表示,在顧客包包內並沒有找到未結帳商品;顧客受訪時則指出,自己當時包包內放著15萬元,因此懷疑遇到搶劫。

什麼是「現行犯逮捕」?

如果店家發現自己店內疑似出現竊賊、或者走在路上有人高喊搶劫的時候,我們可以自己把人抓起來嗎?這就關係到了我們接下來要說的「現行犯逮捕」的概念了!

所謂的「現行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現行犯有下面3種:

  1. 在犯罪行為當下被看到、或者在犯罪行為結束後立刻被發現。

  2. 雖然沒有親眼目睹,但是被追呼為犯罪人。此類型屬於「準現行犯」

  3. 或者因為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而可以合理懷疑是犯罪人。此類型也屬於「準現行犯」。

只要符合上面的兩個要件,不論是誰都可以逕自逮捕現行犯。而根據實務的見解,認為第3類並不以100%懷疑對方為犯罪人為限,只要對於對方有可能是犯罪人的「合理懷疑」就好。

此外,根據同法第92條的規定,沒有偵查權限的一般人如果逮捕了現行犯,必須立刻將現行犯送交給警察、或檢察官。而警方在逮捕、或接受現行犯以後,除了輕罪而經檢察官許可不解送者以外,必須將現行犯解送檢察官。

逮捕現行犯不等於可以搜!

如果今天我們走在路上遇到有人被追呼為強盜,而見義勇為逮捕了這位「準現行犯」,此時我們可以自己搜索他的身體來看看是不是真的有偷東西嗎?答案是不行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2的規定,除了法官或檢察官可以親自進行搜索以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而依照同法第128條的規定,搜索必須以有搜索票為限。但同法第130條也有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舉例來說,司法警察阿法走在路上看到阿操搶奪路人的包包,因此依照現行犯逮捕的規定逮捕了搶奪罪的現行犯阿操。此外,由於阿法具有司法警察的身份,是可以為搜索行為的人;且阿法逮捕現行犯阿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要件,可以逕行搜索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因此這個時候,阿法可以對阿操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的範圍內的搜索。

但反過來說,如果今天阿法是一個一般路人,沒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等身份,這個時候阿法雖然可以逮捕現行犯,但就不能對阿操逕行搜索。至於阿法將阿操交給警察後,警察可不可以搜索阿操呢?由於逮捕阿操的並不是警察,並不符合逕行搜索的要件,這個時候警察除非得到阿操的「自願性同意」,而符合同法第131條之1前段的同意搜索規定以外,否則就必須要另外取得搜索票才能對阿操進行搜索。

好市多沒有權力搜顧客的包包

回到本次的事件,讓我們來看看好市多的做法是否妥當。

首先就現行犯逮捕的部分:雖然好市多將顧客留置在店內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但由於實務上只要求逮捕者在現行犯逮捕時,對於被逮捕者的犯罪行為有「合理懷疑」就好,因此如果好市多能夠指出合理懷疑顧客偷走褲子的依據,就是合法的現行犯逮捕,而可以適用同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然而就搜索的部分:好市多依前面的說明並不是刑事訴訟法上得為搜索的主體,無法發動合法的搜索,針對顧客的搜索行為一定是不依法令的搜索行為。因此好市多就算可以合法逮捕顧客也不能搜顧客的包包,顧客也有權拒絕好市多的搜包包要求。如果好市多強行搜索顧客的包包,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7條的違法搜索罪。

因此,如果在商店內遇到店家以「懷疑偷東西」為由要求查看包包,我們可以拒絕店家的要求,並請店家一同到警局請警察處理才是上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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