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修法 國健署:會保障代孕者隱私及身體自主權

立委吳秉叡9日召開公聽會,討論爭議已久的代理孕母相關修法。(歐陽夢萍 攝)
立委吳秉叡9日召開公聽會,討論爭議已久的代理孕母相關修法。(歐陽夢萍 攝)


有關代理孕母的修法,在台灣已爭議20多年,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的立委吳秉叡今天(9日)召開公聽會。出席的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表示,國健署仍在研議相關修法,法案會保障代孕者隱私及身體自主權,委託夫妻則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籍,且必須符合無子宮、因疾病難以懷孕及懷孕或分娩恐危及生命等其中一項。#記者歐陽夢萍採訪報導#

由立委吳秉叡等人提出有關代理孕母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在立法院完成一讀,將送委員會審查,吳秉叡9日召開公聽會。

與會的台大醫學倫理研究所教授蔡甫昌及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等都支持這項法案,認為政府應加快腳步處理。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則希望在解決代理孕母問題時,不要因此產生其他問題。她認為包括反悔權力、終止懷孕部分等,目前的草案還有許多需要修改及討論的空間,應參考國外發生過的各種情況,一定要優先保護代孕者的權益。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副署長吳昭軍則指出,國健署曾在2016年將相關修法報行政院審議,行政院退回要求重新研議,國健署仍在研擬中。

吳昭軍表示,相關法令涉及代孕者、代孕生殖子女及委託夫妻三方的權利。在代孕者部分,首先要保障其隱私及身體自主權。吳昭軍:『(原音) 代孕者的隱私還有身體的自主權的部分,依法必須要受到保障,所以接受代孕的流產的權利,或者是說如果懷孕失敗,他有沒有權利終止代孕契約的問題,我想我們必須要針對這些代孕者做相關法令保護。』

吳昭軍並指出,代孕者須被充分告知可能風險,也必須以無償為之,但須提供規範金額內的營養費及必要費用。屆時也將成立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提供協調及協助簽訂契約及相關服務,以減少糾紛。

另外,為確保代孕生殖子女權益,國健署將規範委託夫妻為代孕生殖子女的父母,由醫療機構依植入胚胎成功懷孕事實出具相關證明。委託夫妻則必須至少一人具中華民國籍,且符合無子宮、因疾病難以懷孕及懷孕或分娩恐危及生命等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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