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 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

業者如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以免受罰。關務署昨(二十三)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若預估發票與正式發票議定的交易價格有差異,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納稅義務人若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即涉虛報貨物價值,繳驗不實發票等情事,海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補徵所漏稅款併裁處罰鍰,不可不慎。(見圖,關務署提供)

關務署表示,貨物進口時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納稅義務人未能即時檢具正式發票報關,則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及交易合約等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於期限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

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屬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載明貨物名稱、單價、規格等參考交易交件,非屬關稅法第十七條所稱發票(Invoice)。納稅義務人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時,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得填報「65」(預估稅捐)或「62」(估價未決),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所檢附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另於期限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補送期限以貨物放行後四個月為限,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