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內外股利收入 應納營業稅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應在年度結束時,將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調整應納稅額後,併同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取得的股利收入,不屬營業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因此經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在計算年度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時,應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計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以正確計算可扣抵的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先前查核轄內甲公司,其104年度已將國內股利收入,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但漏將取得國外股利收入9,400萬餘元,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調整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導致虛報進項稅額。該局經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稅額300萬餘元及處0.5倍罰鍰,共計150萬餘元。 官員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常因疏忽而未將年度中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調整計算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或僅就所收到國內公司填發的股利憑單申報股利收入,而未將取得國外公司的股利收入,也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若營業人疏忽,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