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修正三讀 租賃契約不得為查稅依據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內政部指出,修法明定公益出租人租約資料,不得做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並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

內政部表示,為讓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修法明定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做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鼓勵屋主成為公益出租人,照顧更多弱勢族群。同時,為減輕育兒家庭租屋負擔,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政府扶持範圍,以實際行動保障育兒家庭居住權益。

內政部說,因應實務情形,這次修法也增訂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也可認定為公益出租態樣,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5千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

內政部強調,將持續鼓勵更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也會與社會溝通,讓減輕居住負擔的政策能持續向前行,落實安居樂業的施政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