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旁酒吧吵到他神經衰弱!他檢舉反被移送
台南市一起噪音糾紛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四十五歲施姓男子因住家附近一間酒吧長期製造噪音,多次向警方檢舉。然而,施男的行為反而遭到質疑,被警方以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處。
根據法院裁定,施姓男子自2023年起至去年11月13日期間,多次撥打110報案檢舉楊姓男子在台南市中西區經營的酒吧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累計有5件報案紀錄。此外,去年11月7日,施男還檢舉有家長攜帶未成年少年在酒吧內疑似飲酒及深夜容留,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警方事後獲報,認為施男可能是企圖使酒吧遭到處罰而無法營業,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之規定,遂將案件移送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施男承認曾多次報案,但強調所述均為事實,並非惡意檢舉。他表示,酒吧並無實際制止噪音的積極作為,僅在騎樓處張貼降低音量的標語,無法免除責任。施男還指出,長期的噪音困擾已導致他罹患腦神經衰弱、焦慮症、睡眠障礙等疾病,這才是他多次報警求助的原因。
法官在審理後認為,施男雖然屢次報案,但警員到場後確實有勸導酒吧降低音量。此外,施男還提供了用手機軟體檢測的噪音值數據作為證據。對於酒吧存在的環境衛生疑慮及危害未成年權益等問題,施男也提供了現場照片佐證。法官認為,這些證據顯示施男的檢舉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基於酒吧實際發出的噪音及其他環境、社會問題而進行報案。
法院在判決中進一步解釋,誣告罪的成立必須以告訴人指稱的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所謂虛偽,是指明知無此事實仍故意捏造。即使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而告訴,雖然無法證明所訴之事實為真實,但因告訴人缺乏誣告故意,也難以成立誣告罪名。
對於此案,曾任高雄地院法官的律師呂俊杰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法規,警察作為主管機關具有較寬廣的裁量空間。然而,司法實務對「誣告」有一致的見解,必須以虛偽不實事項為前提。他認為此案中警方在法律適用判斷上有誤差,應更為謹慎。
另一方面,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王銘裕則持不同看法,認為雙方都提出了檢舉,警方依法移送,程序上尚屬合理。
最終,台南簡易庭認定施姓男子並非不實檢舉,裁定不予處罰。這起案件也引發了社會對於噪音管制、居民權益保護以及執法單位法律判斷等議題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