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不及反應的1.5秒撞死小女童 法官判肇事司機免賠

桃園一位4歲女童在自家門前突然過馬路遭小貨車撞死,父母向貨車司機求償敗訴。(示意圖/pixabay)
桃園一位4歲女童在自家門前突然過馬路遭小貨車撞死,父母向貨車司機求償敗訴。(示意圖/pixabay)

2017年7月,桃園市大園區某民宅前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輛小貨車撞死一位4歲女童;女童父母憤而向貨車駕駛以及貨運公司提告求償。桃園地方法院最近判決,認為女童擅闖馬路,而且司機能反應的時間僅1.5秒,比一般人可以反應的1.6秒還短0.1秒,難認駕駛有時間能做緊急處置,而判決貨車司機及貨運公司免賠。

判決書指出,女童父母控訴,江姓男駕駛在2017年7月27日間,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違規超速,車頭直接撞上正要過馬路的賴姓小妹妹,小妹妹當場噴飛倒地,經送醫後仍宣告不治。

女童父母則悲痛的向江男、以及所屬貨運公司求償,包括醫藥費2598元、喪葬費用30萬元、女童成年後需給予父母的扶養費分別為248萬8681元、304萬7361元以及精神撫慰金兩人各100萬元等。

江男審理期間表示,「我當時有看到她(小妹妹)在騎樓,那時候我有減速,忽然間她又直接衝過來,我就來不及煞車,按照當時的情形,因為是突然發生,我措手不及,所以來不及煞車來防範車禍。」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14時47分3秒女童站在民宅門口;14時47分6秒女童開始往和平西路步行;14時47分7秒女童抵達車道路邊時,同時開始快步跑向和平西路要橫越該道路;14時47分8秒時,女童遭到江姓男子的貨車車頭撞擊。

法官認為,車禍造成前女童父母就該制止女童,且江男難因看到女童在騎樓,就預知女童待會將橫越馬路。透過監視器畫面可得知,女童自開始步行到抵達車道邊僅花費1秒,而江男注意到女童要橫越車道的跡象也需費時,折衷以多加半秒計算。

因此女童預計橫越車道到遭撞擊時間間隔僅1.5秒,實為轉瞬之間,短於文獻記載中的「95%駕駛人可以在1.6秒內對交通險境做出反應」的時間。2020年12月25日認定江男並不需負擔肇事責任,判其免賠,並駁回女童父母上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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