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達康告贏智慧局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被打臉!統一超商公司的電子虛擬店舖(e-shop)系統專利,遭到競爭對手便利達康公司吐槽,檢舉不符專利法規定,應該撤銷。智慧局不以為然,便利達康告進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智慧局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訴願決定及智慧局原處分均撤銷。智慧局就「結合複數區域分店與電子商店的系統」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2000年間,全家、萊爾富、OK與福客多四大便利商店,透過合資成立「便利達康公司」,進行聯合行銷,以對抗共同競爭對手統一超商的挑戰;便利達康隨後檢舉統一電子商務系統違反專利法規定,不應該發給發明專利證明的舉動,凸顯雙方敵意競爭的白熾化。 統一超商先前以「結合複數區域分店與電子商店的系統」,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8項,經智慧局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專利證書。 但便利達康隨後對該項專利提起舉發,統一超商就該項專利提出「更正本」,經智慧局審查,准予更正,並作成統一的專利請求項1至17項,便利達康「舉發不成立」的處分。便利達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審判長曾啟謀、法官陳容正與熊誦梅等3人組成合議庭日前判決指出,統一超商該項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更正,違反現行專利法得請求更正事項,但「不得變更發明之實質內容」的規定,不應准許,智慧局准予更正,且依准予更正內容所為該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7項舉發不成立,均不合法,訴願機關予以維持,亦有違誤,智慧局應依法院的法律見解另為適法的處分。 判決指出,經查統一超商該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就「交易」技術特徵增加「透過該第二通訊網路由該中心資訊系統取得該複數區域分店之資訊」的記載內容等;顯然已經超出該專利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的範圍,所以,不符合現行專利法「不得變更發明之實質內容」的規定。本件爭訟,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