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台鐵公司化 立院三讀修正《鐵路法》鬆綁土地運用

為因應台鐵公司化進程,幫助台鐵土地活化,立法院今(5月27日)三讀修正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經報准,可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希望帶動鐵路事業轉型再生及都市發展。但為避免輕易處分財產,若要出售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三讀條文也規定,加重影響鐵路行車安全罰責,若致人死亡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

立法院今在院會三讀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新增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經管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的限制。

三讀條文規定,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公有不動產,得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本次也新增對於鐵路機構業者屆期未改善的加重處罰,明定鐵路機構或其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交通部鐵道局的檢討或調查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把原「按次處罰」修正為加重其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同時加重影響鐵路行車安全罰則,對於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道,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原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本次新增「情節重大者」,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了讓觀光鐵路票價彈性化,並與一般通勤票價脫鉤,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明定鐵路機構經營的一部分或全部路線可串連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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