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壓嬰致死 托嬰中心負責人一審無罪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台北市內湖區一間托嬰中心108年發生廖姓保母悶死男嬰案,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徐姓主任1年10月徒刑、同班蘇姓保母2年徒刑,黃姓負責人無罪。可上訴。

此外,先行遭起訴的廖姓保母去年11月經一審士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年5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士院表示,暫時無法提供今天判決的新聞資料,僅說明簡要的理由是黃姓負責人沒有違反負責人應盡的注意義務,主任及保母則有過失。

全案起於,北市警消民國108年4月1日下午2時10分許獲報,指位於內湖區康寧路一段的托嬰中心有男嬰突然無呼吸心跳,緊急派員到場,男嬰送三軍總醫院搶救不治。

士林地檢署認為,廖姓保母為哄睡,以身體壓制11 月大男嬰達19分鐘,造成男嬰窒息身亡,先行起訴,並另案追查托嬰中心黃姓負責人、徐姓主任、與廖女同班的蘇姓保母等人刑責。

士檢起訴書指出,黃姓負責人等3人明知被害男嬰無自主、自救能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黃男、徐姓主任不得由不適當之人照顧男嬰,且對廖姓保母有監督之責,並負有對男嬰提供安全服務作為的義務。

檢察官認為,徐姓主任明知廖姓保母習慣以身體壓制及雙手環抱方式哄睡,卻未善盡監督的職責,同班蘇姓保母案發時未禁止而默許廖女以身體壓制的方式哄睡男嬰,去年12月間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黃男等3人。

一審士院今天宣判,判黃姓負責人無罪,徐姓主任1年10月徒刑、同班蘇姓保母2年徒刑。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