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如需延長存倉期限 可速向海關申請

為紓減疫情對業者之衝擊,高雄關呼籲保稅倉庫業者如有延長保稅貨物存倉期限之需求,請儘速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將就個案事實從速從寬審理,以協助業者度過難關。

依據關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進口貨物得於提領前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之存倉期間內出口者,免稅。另依照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其存倉期限以二年為限。

為簡政便民,財政部已於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上揭辦法第四十五條但書規定,將其他具有特殊理由原應經財政部核准例外得予延長存倉期限之規定,修正為經海關核准,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高雄關表示,保稅貨物之存倉期限得否延長,事涉實務認定,業者如受疫情影響而有延長存倉期限需求,請檢附相關事證文件逕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