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類野生動物可以養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民眾網綜合報導】

何謂野生動物?又什麼是保育類野生動物?能當寵物養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投書網路媒體ETtoday新聞雲,告知讀者其中細節。以下為他投書內容:

小明是一位很有愛心的人,從小就喜歡與小動物互動,對於小動物之飼養特別感興趣,因此養了許多貓、狗、鳥類等寵物。某日,在某拍賣網站上發現有人在賣鸚鵡,從賣家刊登之照片,覺得那隻鸚鵡很漂亮,也很少見,萌生了買來飼養之念頭,於是與賣家聯絡,以新臺幣3萬元,購得了該隻鸚鵡。帶回家飼養後,發現鸚鵡很有靈性,於是將與鸚鵡的互動拍成影片,放上自己的臉書與朋友一起分享。想不到,某日警方登門並持法院搜索票將鸚鵡帶走,小明亦被請到警局製作筆錄,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原來,小明在網路上所買來的鸚鵡,其實是保育類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上開規定而為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依同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這可能是小明當初買鸚鵡時所始料未及之處。事實上,關於野生動物而觸犯法規之態樣還有很多,藉由此文做進一步介紹。

首先,何謂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璄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所以範圍很廣。

野生動物又分為兩種:一為保育類,二為一般類。保育類又細分為:1.瀕臨絕種,即所謂之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2.珍貴稀有,即所謂之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3.其他應予保育,即所謂之三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會成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作定期或不定期之評估分類,決定某種野生動物應否納入保育類加以保護,再由農委會造冊公告。至於一般類,係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其次,對於野生動物有以下觸法之行為態樣,違者,輕則由主管機關科以罰鍰;重者,則有刑事責任,最重可處以5年之有期徒刑。

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下列行為:1.騷擾(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2.虐待(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物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3.獵捕(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之獵捕除外)、4.宰殺、5.買賣、6.陳列、7.展示、8.持有、9.輸入、10.輸出、11.飼養、12.繁殖。

針對一般類野生動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下列行為:1.輸入、2.輸出、3.釋放(即任意放生)、4.違法方式獵捕(即禁止以炸藥或其他爆裂物、毒物、電氣、麻醉物、架設網具、獵槍以外之槍械、陷阱、獸鋏或持殊獵捕工具、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方式之獵捕)。

基於保育觀點及維護物種多樣性,以達自然生態之平衡目的,對待野生動物並非得以恣意妄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定有諸多之限制,尤其是保育類之野生動物,那怕只是買來供己飼養,亦非法所容許。經此事件,小明也得到教訓,體悟到萬物均有其適性適所之生存之道,勿輕易破壞,才是珍惜生命之最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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