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 外國人收容天數減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28日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今天表示,經修法後,目前涉案外籍人士收容天數大幅降低,顯示政府重視受收容外國人的基本人權。

過去外界曾質疑國內的外國人收容制度「以收容之名,行羈押之實」,移民署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相關規定,去年底生效實施,即便有犯罪涉案嫌疑的外國人,在未判決前,仍需捍衛他們的人權,改採「責付、限制居住方式替代收容」。

移民署長謝立功說,經統計涉案受收容的外國人平均收容天數,自142.75天(民國100年1月1日到12月8日),降到75.08天(100年12月9日至101年6月30日),顯示政府重視受收容外國人的基本人權。

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移民署主動修法對於「暫予收容之行政目的是為順利執行強制驅逐出國」,明定「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為限,因此,使外籍人士收容代替羈押的情形走入歷史。

修正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收容期限原則以60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收容60日,以一次為限。」謝立功說,收容期滿後,受收容人就得以限定其住居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人權也受到保障。

謝立功表示,在修法前,移民署台北收容所近1年的外籍人士平均收容天數是159天,宜蘭收容所則是147天,新竹收容所118天,南投所132天。在100年12月9日修法至今,台北所外籍人士的平均收容天數是71天,宜蘭所76天,新竹所67天,南投所82天,平均天數減少幾乎一半。10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