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理賠門檻超高 重大疾病險糾紛報你知

罹患癌症,重大疾病險會賠;心肌梗塞,重大疾病險會賠;腦中風,重大疾病險也會賠…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果投保人認為只要罹病,就可領取保險金,那就大錯特錯。事實上,除外條款、理賠條件白紙黑字載明在保單上,若事先沒有搞清楚,發生事故肯定滿頭霧水、怨聲載道。

一通電話,陳先生就買了1年期的重大疾病險!因為壽險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強調:「只要罹患(重大疾病)就理賠。」這句話打動陳先生買進該保單,但之後他腦中風,並且住院治療,申請理賠卻遭拒。

檢視保單條款 釐清內容

家住屏東、擔任消防員的林先生,買了1年期重大疾病險,後來因休克、腦中風、疑急性心肌梗塞送醫不治死亡,家人申請重大疾病理賠,沒想到卻因死亡原因不符合心肌梗塞的契約條款規定,未獲保險理賠。

捷安達保經公司董事長吳鴻麟說,這2起重大疾病險的理賠爭議,關鍵都在「保戶不知道保單條款規定和理賠條件」。所以儘管陳先生、林先生透過金融評議委員會申訴,但結果都敗訴,凸顯一般人買重大疾病險多半沒事先釐清「理賠資格」內容。

民眾投保重大疾病險時,要認清疾病的定義與理賠條件,才能避免理賠糾紛。
民眾投保重大疾病險時,要認清疾病的定義與理賠條件,才能避免理賠糾紛。

疾病重新定義 新舊有別

國泰人壽商品部協理凃薏如說明,重大疾病項目共計有7項,包括腦中風、癌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慢性腎衰竭(即尿毒症)、癱瘓。買重疾險可讓保戶倘若罹患以上7項重病,經確診後,1次領到一筆保險金。

要注意的是,重疾險自2016年1月1日出現重要分水嶺,主要是金管會保險局重新定義7項疾病,並區分重度的「甲型」與輕度的「乙型」2種,目的是更清楚定義相關疾病,減少爭議,同時也放寬理賠條件,讓罹患輕度重疾保戶也能申請保險理賠。但要特別注意的是,7項疾病中,僅癌症理賠條件是舊版較佳,因為除外不理賠的項目只有4項。

  1. 癌症列為重大疾病險理賠項目之一,但治癒率高的原位癌不列入理賠。
    癌症列為重大疾病險理賠項目之一,但治癒率高的原位癌不列入理賠。
  2. 重大疾病險保障內容涵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翻攝自振興醫院官網)
    重大疾病險保障內容涵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翻攝自振興醫院官網)

金融商品比價網money101.com台灣董事總經理周純如解釋,舊版規定第一期惡性類癌是在理賠範圍內。新版甲型(即重度)重大疾病險則把納入乙型(即輕度)的第一期惡性類癌排除,不予理賠,原因是治癒容易、致死率低、醫療費用少等因素。至於乙型也僅列舉10項「第一期癌症」納入理賠。

此外,在理賠金額方面,舊版規定癌症理賠金為保額的100%,但新版的輕度癌症(即乙型)只獲得保額10%。因此民眾若是去年才買重疾險,一定要了解自己買的是甲型還是乙型,並弄清楚理賠範圍和金額的規定,才不會發生讓自己愕然的情況。以下即針對重疾險經常出現的幾種糾紛狀況,提出保戶一定要知道的事項。

  1. 註:2016年推出的重大疾病險分重大的甲型、輕度的乙型。乙型新增4項保險範圍,包括輕度「心肌梗塞、腦中風、癌症和癱瘓」,保費比甲型貴。
    註:2016年推出的重大疾病險分重大的甲型、輕度的乙型。乙型新增4項保險範圍,包括輕度「心肌梗塞、腦中風、癌症和癱瘓」,保費比甲型貴。
  2. 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與重大傷病險保障範圍、理賠與保費各有不同。
    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與重大傷病險保障範圍、理賠與保費各有不同。

案例1:心肌梗塞認定 需具3項

糾紛狀況:家住屏東的林先生是一位消防員,他買了1張定期重大疾病險保單,之後在值勤時發生休克、腦中風和疑似急性心肌梗塞,緊急送至屏東醫院搶救,當天仍然宣告不治。林姓家人認為心肌梗塞應獲得重大疾病險的保障,但是向投保的壽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

評議結果:金融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暨總經理張冠群說,林姓家人申請的心肌梗塞理賠金,須回歸到保險條款的契約,所謂心肌梗塞要「同時具備3條件」,一是胸痛、二是心電圖異常、三是心肌酶的數值異常增高。一定要同時符合,才會被認定是心肌梗塞,也才能申請到理賠金。林姓保戶的死因是休克,且心肌酶數值並無異常,加上過去沒有心臟不適的就醫紀錄,所以最後裁定壽險公司不用理賠。

重大疾病險中的心肌梗塞,理賠條件相當嚴謹,必須「同時」符合保單條款上所列示的3條件。
重大疾病險中的心肌梗塞,理賠條件相當嚴謹,必須「同時」符合保單條款上所列示的3條件。

保戶必知:突發性心肌梗塞,在短短幾分鐘內造成死亡的意外,多次成為新聞報導焦點,其實心肌梗塞有時來得急又快,事前根本沒有徵兆,根據醫療統計發現,有3分之1心臟異常病患,根本不會有胸痛症狀,因此重大疾病險的保單條款規定,要同時符合胸痛、心電圖異常、心肌酶數值異常增高的3項條件,可以說認定門檻相當高,此為產生糾紛的最主要原因。

換言之,民眾一旦買了重大疾病險後,無論是保戶個人還是家人,都應該知道保障範圍和理賠資格,才能在就醫過程告知醫師,以利就診與護理紀錄上明確載明,方便日後理賠申請。

心肌梗塞造成的死亡率日益提高,注重心臟保健很重要。
心肌梗塞造成的死亡率日益提高,注重心臟保健很重要。

案例2:腦中風輕重度 影響賠償

糾紛狀況:陳姓保戶抱怨說:「當初是電話行銷人員說『罹患(重大疾病)就理賠啊!』怎麼我現在腦中風住院,要申請理賠竟然不賠,這是什麼道理?」陳先生買了定期重大疾病險,之後發生腦中風、並送醫搶救3日,之後向壽險公司申請腦中風理賠,結果遭到拒賠,因此氣憤難耐。

評議結果:金融評議會教育宣導主管表示,此糾紛產生的爭議共2項,一是保單銷售招攬不實、二是腦中風的理賠申請。其中在保單招攬方面,確實是壽險公司疏失,因此,裁定要退還陳姓保戶部分保費。至於腦中風的理賠金,同樣要回到「保險契約條款」的規定。陳姓保戶因為右側腦血管出血住院,且右手肌力降至4至5級,其餘肌力為5級,但未符合重大疾病險對腦中風理賠的條件,加上陳姓保戶未提供腦中風6個月後的就醫紀錄,基於這2項原因,最後評議結果為保險公司不需理賠。

保戶必知:重大疾病險的腦中風理賠,必須留意2大重點,第1是腦中風的情況要屬於「重度」才算符合申請資格。至於什麼是重度?最重要的是保單條款上的「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這10個字,換句話說就是重度殘廢。

腦中風理賠關鍵在四肢是否殘廢。圖為復健器材展覽。
腦中風理賠關鍵在四肢是否殘廢。圖為復健器材展覽。

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有4項狀態,只要符合其中1項,就能申請理賠:1.植物人。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也就是完全殘廢。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且無法自理日常生活,包括吃東西、大小便、穿脫衣服、走路、起居以及入浴都無法自理,要他人協助。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即無法說話、不能咀嚼吃東西,只能喝流質的食物。

第2重要因素是永久性認定,這部分是以腦中風「6個月後」,依舊有上述4項情況,才算是真正符合永久性障礙。所以倘若在腦中風後的6個月內治癒良好,並沒有出現這4種狀況,同樣沒辦法申請理賠。

案例3: 癌症爭議最多 注意除外

糾紛狀況:重大疾病險明訂的7項疾病中以癌症理賠率最高,但理賠爭議也最多。李姓婦女投保重大疾病險附約,之後至長庚醫院就診發現慢性骨盆腔發炎和子宮頸癌,向壽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

評議結果:據長庚醫院就診和護理報告顯示,2002年李姓婦女確實因為慢性骨盆炎住院診療,不過子宮頸部分屬原位癌,而評議委員也根據諮詢顧問的意見,裁定李姓婦女不符合重大疾病險附約條款的癌症給付條件。

保戶必知:翻開2016年以前的舊版重大疾病險保險條款指出,癌症理賠條款有4項除外,原位癌症便是其一。李姓保戶沒有仔細了解重大疾病險的癌症理賠規定,凡屬原位癌都不在重大疾病險的理賠範疇。

儘管如此,2016年以前的重大疾病險主約或附約,在癌症理賠方面仍比新版好,因此保戶若有舊版重大疾病險保單勿解約。

至於現在才想投保的民眾,吳鴻麟建議可選擇乙型(即輕度)的重大疾病險,主要是癌症保障範圍較寬,但要注意仍有3項不理賠。由於乙型的重大疾病險保障和理賠範圍比起甲型(即重度)多,因此保費方面較貴,平均高出3至4成。

新版癌症理賠

輕度癌症列舉10項「第1期癌症」納入理賠: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1期及第2期

  2. 10公分(含)以下之第1期何杰金氏病

  3. 第1期前列腺癌

  4. 第1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1期黑色素瘤

  8. 第1期乳癌

  9. 第1期子宮頸癌

  10. 第1期大腸直腸癌

但下列項目除外:

  1. 原位癌或零期癌

  2. 扣除以上10項的第1期惡性類癌

  3. 第2期(含)以下的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

重度癌症排外項目:

上述輕度所列的特定10項癌症以及3項除外,共13項不賠。

舊版癌症理賠

不分輕度或重度,但下述除外:

  1. 第1期何杰金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症

  4.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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