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養維修愛車6大保障 業者估價不得收費

記者 范詩敏 報導

坊間汽車保養維修服務收費不一,常常搞得消費者氣噗噗。行政院消保會通過「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明確規定6大保障,可望在5月底正式推行。包含業者有義務明示收費標準、估價不得收費、維修費用須先告知、民眾自備零件須簽名為證等,藉以降低消費爭議,讓車主保養愛車更有保障。

消保會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的「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有6大項和消費者息息相關的事項。第1,增訂業者費用揭示義務及收費標準,業者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公告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的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提供消費者查詢方式;估價不得收費,如須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而收取費用不得超過原廠費用標準,以確保收費合理性。

第2,維修項目及費用應先告知消費者並經同意才能開始維修,以免業者擅自加價更換零配件,而維修中發現額外須維修項目時,也須經消費者同意;業者未告知即擅自維修,應回復原狀,若無法回復,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因而增加費用,消費者如有損害須負賠償責任。

第3,為防止糾紛及釐清責任,若是消費者要求以自備零配件維修,應於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文件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第4,明定保固內容及免責事由,車輛自交車日起至少1年或行駛至少2萬公里範圍內,若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若是故障或瑕疵是因消費者自備零配件,或消費者於維修完成後進行非原廠加裝、改裝所致,業者就不必負保固責任。

第5,業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消費者確認是否完全修復;第6,當發生維修糾紛時,未能及時釐清車輛故障或瑕疵的原因,消費者可先行墊支鑑定費用,委託鑑定單位進行必要的鑑定,而業者應配合,並提供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書、原廠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供鑑定單位完成鑑定。

消保處提醒,為愛車進行維修或保養時,應注意業者契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而非只以價格高低作為決定維修唯一考量。並呼籲業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應符合「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業者限期不改正,則依「消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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