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理財 受託人需申報信託所得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都會利用信託做為理財規劃及管理,但信託行為的受託人,除應要向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的統一編號外,財政部提醒,即使沒有發生所得,受託人也應注意每年一月底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信託所得申報,避免遭處7,500元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託人若是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若為法人,例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的國稅局提出申請。 但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的收支項目,並在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給受益人的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所得申報。 官員指出,若受託人未在期限內或未據實申報,應處7,500元的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期限到仍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的所得額,處受託人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萬元。 該局表示,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受託人未在期限內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但在國稅局查獲前已自動補報者,按應處罰鍰減輕1/2;其屬已自動補報且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6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因此,除非受託人已自動補報,可以享有減免處罰外,信託財產即使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也應依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以免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