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政府採購法》避黑名單接標案?立院審查會確定維持現行條文

今年4月發生台鐵太魯閣號出軌意外,造成嚴重傷亡,罹難者家屬迄今仍在等候事故真相。(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4月發生台鐵太魯閣號出軌意外,造成嚴重傷亡,罹難者家屬迄今仍在等候事故真相。(本報資料照片)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釀49死,引爆公共工程採購弊端,朝野接連針對《政府採購法》提出8個版本的修正草案,其中包括針對借牌投標、黑名單得標等漏洞提出補強。但經立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後,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張現行條文均已足夠,委員會經討論後,決議全數維持現行條文,宣告《政府採購法》修法是雷聲大,雨點小。

今年4月發生的台鐵太魯閣號撞擊邊坡工程車事故,造成49人死亡、247人輕重傷,是台鐵史上最嚴重事故。意外發生後,邊坡工程實際承包人李義祥被發現,由他擔任負責人的義祥工業社及義程營造公司,因資格不符承包該工程,因而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根據檢方起訴結果,借牌給李義祥的東新營造,最後被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調查發現,營建業借牌、老闆兼工地主任等亂象儘管眾所皆知,但過去10年卻只罰不到10件。因此,太魯閣號事故發生後,朝野立委針對《政府採購法》共提出8個修法版本,主要補強借牌投標漏洞。

其中,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及林思銘、民進黨立委魯明哲、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均針對涉及借牌問題的《政府採購法》101至103條提出修正草案。

主要修法精神,在於認為現行條文雖明訂不良「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但常有受停權的不良廠商負責人,以其他廠商名義規避限制,嚴重影響政府採購品質,因此擬修法新增「該廠商登記相同負責人之廠商」也納入規範,讓不良廠商的負責人,不得透過借牌方式,以其他公司名義承接政府工程。

時代力量黨團修法版本,也主張將因涉及違法、違約的廠商,即便獲得緩起訴,也應列入政府採購黑名單。

立院交通委員會於今日逐條審查相關草案,工程會提出的修法建議,均為「維持現行條文」;民進黨立委雖未明確反對修法,但大多反對將法修嚴。

對於遏止借牌的修法方向,鄭天財表示,將「同一負責人」登記的其他廠商一併列入管制,能避免繼續輕易參與或負責執行政府採購,有助工程品質獲得更充分保障。

而民進黨立委陳明文強調,修法若採連坐處分會有大問題,就像台塑有幾百間公司,負責人都是王文淵,如果其中一間出問題,其他幾百天都要處分,執行起來會有困難,「當然要處分不良廠商,但立法必須有嚴謹討論。」

對於是否要將緩起訴者納入政府黑名單,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強調,緩起訴就是有違法事實,若還能一再投標,這樣的廠商得標後的執行面確實常常都會出問題。她舉例,有不少亂倒廢棄物的不法廠商,大都獲緩起訴,罰金最多不超過100萬,但這些業者往往都是透過脫產方式規避責任,甚至也因為緩起訴的結果而被視為無罪,繼續取得政府標案。

但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表示,在台灣要設公司並不難,有些不顧商譽的人出事後只要申請另間公司就好,反而是重視公司品質的人,偶爾犯一點錯就可能被重罰,因此處罰部分要有差別。他說,緩起訴就是沒有被起訴,若將緩起訴、判決有罪者放在同樣的規範,恐需再討論。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也說,緩起訴在法律上就表示行為「比較不嚴重」,應該給予自新機會,所以才有緩起訴的機制。如果把緩起訴視同犯罪,這樣跟緩起訴的立法精神有衝突。

工程會企劃處長羅天健強調,根據大法官解釋,緩起訴就是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效果期滿後就不能起訴,因此工程會建議應維持現行條文即可。對於借牌狀況,實際上工程會已拜託法務部,若有違反針對業者做出處分,要將處分書送交工程會,讓有借牌狀況的人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所以實務上,工程會已經有在處理借牌的問題」。

由於工程會全數主張維持現行條文,民進黨立委大多表示認同,因此,經協商後全數依照工程會建議不做文字修正。交通委員會召委陳雪生宣布審查完竣,不需再送黨團協商,將審查結論擬具報告後提報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