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反避稅條款過初審 和企業CFC同實施

為防杜企業透過利潤移轉方式,將資金保留至租稅天堂避稅,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去年初審通過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但為避免制度實施後,企業改以個人名義設立受控外國公司(CFC)避稅,立法院財委會今天(10日)審查「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將個人也納入,並通過初審,未來將和企業CFC同步上路。 立法院財委會10日審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在報告中指出,近年來跨國投資人藉著低稅負國家或是地區,進行租稅規劃移轉利潤,造成各國稅基侵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20國集團(G20)呼籲各國政府必須完善國內租稅法令,建構完整的反避稅網絡。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法案已經於去年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至於個人部分,由於朝野都沒有意見,也順利完成初審。 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實施時程須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加入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標準(CRS);另外,也得等子法規完備並經立法院審查。許虞哲說:『(原音)我們現在是跟32個國家簽租稅協定,當然是有資訊交換,不過,32個國家裏面,也有少部分是跟我們譬如投資跟貿易關係密切的,這部分可能要用資訊交換協定補足。』 根據政院版草案,只要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其關係人,以直接或間接持有方式,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有重大影響力,於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就適用個人CFC課稅規定。但如果當年度海外所得加計CFC營利所得,沒有達到新台幣100萬元,就不用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