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政黨捐贈 依政治獻金法列報扣除

個人對政黨捐贈 依政治獻金法列報扣除

年底九合一選舉正式起跑,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於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但受捐贈政黨在不分區、區域等等選舉得票率都未達百分之二,則不適用政治獻金法列舉扣除額規定,但也不得改依所得法規定適用捐贈文教公益團體的列舉扣除。(黃悅嬌報導)

中選會公告年底九合一選舉正式起跑,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據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這項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的列舉扣除額規定。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提醒,個人捐贈的政黨在選舉得票率有門檻限制,若低於此一門檻,無法適用列舉扣除。『被捐贈的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都未達2﹪,不適用政治獻金法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也不。』

國稅局指出,有納稅義務人在一百零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對某政黨捐贈一百萬元,並且也取得收據,但因捐贈的政黨在一百零一年度立委選舉的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二,不符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無法做為當年度綜所稅列舉扣除,遭國稅局剔除,民眾申請復查,要求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列舉扣除,但因不符規定,仍被駁回。

(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