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成丟手榴彈 殺人未遂罪判6年9月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7日電)黃姓男子向林姓男子借新台幣2萬元未果,竟向林男扔擲手榴彈,所幸未爆炸,未造成人員傷亡。最高法院今天維持見解,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6年9月,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內容指出,黃男因積欠汽車貸款,急需用錢,民國103年6月下旬,向位於桃園市某生化科技公司的林姓負責人借款2萬元遭拒,黃不滿拿出一枚「非制式手榴彈」,並揚言不借錢就要同歸於盡等語。

林男事後報警循線逮捕黃男移送法辦。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法起訴黃男。殺人未遂部分,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黃男有期徒刑7年。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開庭審理時,黃男坦承有丟擲手榴彈,但堅稱並沒有殺人犯意,因為當下就知道它不會爆炸,只是想嚇嚇對方。高院根據相關卷證資料,認定黃男觸犯殺人未遂罪,但審酌林男不願再追究,改判他6年9月徒刑。

全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此外,黃男另觸犯的恐嚇取財未遂罪、強制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3月,均可易科罰金確定。10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