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後賣嬰 法院判女子2年8月徒刑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林姓女子被控因無力扶養腹中男嬰,透過黃姓友人牽線,與陳姓男子假結婚,涉嫌生產後將男嬰以新台幣22萬元賣給陳男;北院近日審結此案,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買賣人口等罪,將3人判刑。

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內容,涉嫌賣親生兒子的林女,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陳男則依同罪被判刑2年、緩刑3年,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

居中牽線的黃女,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媒介被買賣之人罪,判處1年8月徒刑、緩刑3年,要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提到,林女透過前同事黃女,得知70多歲的陳男欲得一子繼承其家產,3人便於民國104年10月某日,相約台北市某咖啡店面談。

陳男向林女、黃女提案,林女可跟他先辦理結婚登記,等到腹中男嬰出生、順利登記為自己的婚生子女後,會付22萬元(20萬元的交易對價費用及坐月子費用2萬元)給林女。

林女產下男嬰交給陳男後取得22萬元,並將其中的12萬元給黃女,作為答謝黃女居中協調的報酬。

全案經人檢舉,警方依法送辦;林女、黃女及陳男3人遭台北地檢署起訴。

北院開庭時,林女、陳男否認有故意對兒童犯買賣人口罪的犯行;黃女則坦承犯行,並在檢方偵查階段把收取的12萬元繳交國庫。

林女辯稱,陳男交付的22萬元是供她坐月子之用,並非買賣男嬰的對價關係,其主觀上沒有買賣人口的犯意。

陳男則說,輾轉知道林女無力扶養男嬰的事情,基於同情她及傳宗接代的考量,才與林女協商,這22萬元全是要給林女坐月子的費用,並非買賣男嬰;而且,他帶回男嬰後全心養育,並無妨害嬰兒的人身自由。

法院審理後並不採信這3名被告的供詞,認定林女與陳男為解決自身經濟、家族繼承等問題,透過假結婚方式,使男嬰成為陳男的婚生子女,其等所為顯有侵犯男嬰的人性尊嚴,欠缺尊重他人的人格自主觀念。

不過,北院審酌陳男犯後仍盡心照料男嬰,黃女自始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不法所得等情況,給予他們2人緩刑3年的機會以啟自新。10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