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被迫停工 勞動部籲正常給薪

工商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815全台大跳電,由於發生的時間剛好是接近下午5時,是一般上班族下班時間,但也是很多服務業勞工的上班時間,但如果剛好遇到停電,雇主要求勞工留在現場、等待復電時,勞動部認為,即便勞工無法工作,因當時受雇主指揮監督,仍應給薪。

過去勞動部曾做過函釋,「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由於個案情況複雜,必須視實際情況而定。

以在上班時遇見停電的兩種常見案例來說,如果突然發生停電時,雇主要求勞工留在工作現場、等待復電,勞動部解釋,當時雖然未服勞務,但由於勞工還是在雇主指揮監督的情況,例如百貨公司專櫃停電,櫃姐也只能留在現場等待、不可以任意離開工作場所,仍屬工作時間,薪水應正常發給,超過正常工時也應加發加班費。

另外,如果因臨近下班時間,或是才上班沒多久,雇主判斷當天可能無法營業或正常上班,宣布提早下班後,勞動部認為,雖然函釋說明停工事由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但停電是屬於雇主的經營風險,基本上還是要正常給薪,但詳細情況要視個案而定。

勞動部在1994年也曾透過函釋說明,事業單位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當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時,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也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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