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釋第三方合憲 國發會:持續強化個資保護

取自中央健保局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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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網編輯劉家瑜/綜合報導】

憲法法庭12日對「健保資料庫案」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全民健康保險險法第79、80條部分違憲,但個資法不違憲,只是缺乏合理使用個資的監督機制,應對個資處理相關事項制定明確法規。國發會對此表示感謝,並承諾將參考國際相關立法趨勢,研議建置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以完備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由於健保署將民眾個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釋出給第三者,用於健保相關業務以外之目的,台灣人權促進會2012年間以存證信函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表達,拒絕健保署機資料用於健保相關業務以外之目的,遭健保署拒絕,台灣人權促進會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12日宣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健保資料庫可以經過處理成無法辨識特定當事人的方式,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等目的,做統計或學術研究,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也沒有抵觸憲法第22條資訊隱私權。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保障。

憲法法庭也表示,健保署個人健康保險資料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要求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的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

國發會也表示,將尊重憲法法庭判決,未來將參考國際相關立法趨勢,研議建置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以完備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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