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契約要注意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以月繳方式並搭配信用卡分期扣款支付

文/李善植

近年來,台灣健身風氣盛行,除了各地方政府的運動中心之外,民間各式獨立或連鎖的健身房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業者為了確保收益的相對穩定,通常會推出包月或包年的方案來促銷,以優惠折扣吸引消費者簽訂長期契約。然而,業者如事後經營不善、中途倒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不僅得不償失,在分期支付費用的情形下,可能還要面對後續繳款的壓力,不可不慎。以下便分享消費者遭遇類似情形時,可採取的處理方法,以作為爭取或預防權益受損之參考。

首先,利用信用卡扣款的消費者,可向該業者郵寄存證信函催告要求期提供服務,並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方式拒絕繼續付費。在業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情形,屬於主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消費者只要提供足資證明之相關事證(例如契約書,如會員卡、簡訊、LINE留言、電子郵件等均可),均可向銀行主張該筆消費為爭議款,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此外,消費者申請爭議款後,核定爭議款金額前,發卡銀行慣例上會暫時停收後續分期款項,因此倘有消費者申訴發卡銀行仍持續收款,應屬異常行為,消費者可以發卡銀行為相對人,向市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市府將協助消費者爭取權益。

其次,如果是利用資融公司借貸付費之方式,實務上常見有二種情形,一為消費者直接向資融公司借款,再將借款付給業者,此種債權關係存在於消費者與資融公司之間,等同消費者給付現金給業者;另一種較為常見,為業者將其對消費者的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消費者每期收到的繳款單雖均來自資融公司,但若業者事後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消費者可依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前段之同時履行抗辯權及同法第 299 條第 1 項規定,向資融公司主張拒絕給付後續未提供服務之貸款費用。

至於使用現金繳納之消費者,則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業者按比例返還未提供服務之金錢。受害消費者眾多時,並得依消保法第49條、50條之規定,由民間優良消保團體辦理提起團體訴訟。但對於因經營不善而關門大吉之業者,事後所為之民事求償,成效畢竟有限。

因此,提醒民眾,購買相關健身契約時,若擔心業者有中途倒閉之情形,建議以月繳方式購買使用方案,並可搭配信用卡分期扣款支付,將比現金給付更有保障。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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