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原則意思為何?例外有哪些?偵查不公開違反有罰則嗎?

偵查不公開是什麼,你聽過嗎?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容積弊案遭羈押禁見;日前有媒體獨家報導案件細節,檢廉偵辦程序遭外界質疑,偵查不公開是否流於空談,掀起熱議。究竟偵查不公開原則意思是什麼?約束對象是誰?偵查不公開原則有哪些?是否有例外?偵查不公開違法罰則是什麼?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了解!

偵查不公開包含「偵查程序不公開」及「偵查內容不公開」兩大內涵。(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偵查不公開包含「偵查程序不公開」及「偵查內容不公開」兩大內涵。(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偵查不公開原則意思是什麼?

偵查不公開這個法律原則,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聽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就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寫明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所取得的偵查資料,於審判前禁止對外公開;而用來規範偵查不公開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就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訂定。

讀者朋友一定想問,偵查不公開到底是什麼意思?這一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7條提及,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所得心證均不公開。關於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3條有清楚的定義;之所以不能公開,統整知言法律事務所檢察官吳巡龍所述,則有以下原因。

偵查程序不公開

  • 偵查程序定義: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前最高檢主任檢察官蔡碧玉解釋,偵查終結是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資料或證據,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行政簽結」並對外公告。

  • 不公開原因:禁止公開偵查的作為,目的在於維護偵查的效能,使偵查程序能順利進行,並避免滅證串供或被告逃亡,保全涉案相關證據及證人。

偵查內容不公開

  • 偵查內容定義: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的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證據資料。

  • 不公開原因:禁止公開偵查發現的事實,目的是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對於未經定罪被告的名譽造成損害,甚至侵害被害人、關係人的名譽或隱私。

所得心證不公開

  • 心證定義: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寫明,「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根據台灣高等檢察署資料,所謂的心證就是指法官斟酌全案辯論內容及調查證據結果後,所得到的結論

  • 不公開原因:避免對被告或嫌疑人未審先判,使無罪推定原則無法落實。

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對象是誰?

那麼,該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到底有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點明,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者(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者)都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範。以上對象,於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的事項,依法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員。

不過,我們偶爾也會看見案件當事人,自願針對案情提出說法,這樣是可以的嗎?律師余淑杏解答,被告或嫌疑人並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約束,所以針對案情主動公開偵查資訊並沒有違法的疑慮。

此外,媒體記者亦不屬於該法約束對象。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媒體報導或評論偵審中案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媒體生態,難直接以法律限制,但NCC應妥適運用行政指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宣導無罪推定原則,促成網路媒體及數位平台建立專業倫理。

偵查不公開例外為何?哪些情形可公開偵查?由誰公開?

通常來說,多數情形均須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但此原則有時會與其他憲法價值產生衝突,例如大眾知的權利與新聞自由等,因此也有例外情形。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指出,案件在偵查中,如果有下列情形,經審酌公共利益的維護或合法權益的保護,認定有必要時,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 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 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 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那麼這些可公開的資訊,究竟該由誰來公開呢?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提及,上述得公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發言人或依個案受指定人員審酌考量後,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布;其他相關人員,則不得公開、揭露或發布新聞。

公開偵查內容的界線為何?哪些不能公開揭露?

涉及上段提及之案件時,相關人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不過,並非任何內容都可以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記載,除法律另有規定,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

  • 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 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實施的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 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的詳細時程及計畫。

  • 有招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 偵查中的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有必要特別說明或澄清者,在用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資料。

  •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的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

  • 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的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的事項。

  • 有關少年事件的資料、少年或兒童的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的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

  • 檢舉人或證人的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其陳述的內容或提出的證據。

此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4項亦寫明,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偵查不公開怎麼規範?偵查不公開違法有罰則嗎?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1條指出,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首長,應指定3~5人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上級機關首長應指定3~5人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由上級機關首長為召集人,一旦發現所屬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在偵查中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認有必要時,應即予調查並採取有效防止措施。

舉例來說,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就有設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並於「偵查不公開檢討報告公告專區」做出「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結論」。以2024年上半年來說,檢討件數有274件,進入小組討論件數40件,應調查件數6件,不成立4件、追蹤列管中2件、處分人數0人。而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的上級機關是台灣高等檢察署,故台灣高等檢察署設有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用以督導考核所屬檢察機關。

各位一定很好奇,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什麼罰則嗎?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或刑事責任。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對未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者,應報請機關首長,依各該應負的行政、懲戒或其他法律規定的責任,送交各權責機關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偵查不公開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但辯護人基於律師倫理,亦負有保密義務。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如發現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從事輔助工作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送交權責機關依律師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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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何難以落實?

長期以來,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實務上難以落實,引發諸多討論。甚至在2009年《全國律師》期刊中,刑事訴訟法學者陳運財指出,偵查不公開是刑事程序中最不受遵守、流於訓示規定的用語,並稱實務戲稱「偵查不公開比『審判公開原則』還公開」。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2019年3月15日已大幅修正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不過,至今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仍極為嚴重。引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資料所言,因各種不明的因素(取得績效、爭取曝光),導致偵查案件的資訊暴露於大眾目光下,偵查不公開變成「偵查大公開」,犧牲了當事人的隱私及名譽。目前官方雖設有監督偵查不公開的機制,但實際上完全沒有效果,因為「破大案記功,違規只記警告」的規定,部分警察可能根本不把偵查不公開當一回事;至於檢察官與調查員,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被懲處者,更是少之又少。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羅芋宙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到底什麼是「偵查不公開」?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知言法律事務所)
偵查不公開(法律百科,檢察官吳巡龍)
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怎麼辦?—《法官法》教戰手冊之偵查不公開篇(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前最高檢主任檢察官蔡碧玉)
淺顯聊一下什麼叫做「自由心證」,說一下「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差異別~(台灣高等檢察署)
「偵查不公開」有誰應遵守?(第一法律,律師余淑杏)
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結論(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論偵查不公開之適用範圍及其例外(全國律師第13卷第9期,陳運財)
偵查不公開(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