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原則意思為何?例外有哪些?偵查不公開違反有罰則嗎?
偵查不公開是什麼,你聽過嗎?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容積弊案遭羈押禁見;日前有媒體獨家報導案件細節,檢廉偵辦程序遭外界質疑,偵查不公開是否流於空談,掀起熱議。究竟偵查不公開原則意思是什麼?約束對象是誰?偵查不公開原則有哪些?是否有例外?偵查不公開違法罰則是什麼?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了解!
偵查不公開原則意思是什麼?
偵查不公開這個法律原則,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聽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就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寫明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所取得的偵查資料,於審判前禁止對外公開;而用來規範偵查不公開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就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訂定。
讀者朋友一定想問,偵查不公開到底是什麼意思?這一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7條提及,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心證均不公開。關於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3條有清楚的定義;之所以不能公開,統整知言法律事務所及檢察官吳巡龍所述,則有以下原因。
偵查程序不公開
偵查程序定義: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前最高檢主任檢察官蔡碧玉解釋,偵查終結是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資料或證據,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行政簽結」並對外公告。
不公開原因:禁止公開偵查的作為,目的在於維護偵查的效能,使偵查程序能順利進行,並避免滅證串供或被告逃亡,保全涉案相關證據及證人。
偵查內容不公開
偵查內容定義: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的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證據資料。
不公開原因:禁止公開偵查發現的事實,目的是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對於未經定罪被告的名譽造成損害,甚至侵害被害人、關係人的名譽或隱私。
所得心證不公開
心證定義: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寫明,「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根據台灣高等檢察署資料,所謂的心證就是指法官斟酌全案辯論內容及調查證據結果後,所得到的結論。
不公開原因:避免對被告或嫌疑人未審先判,使無罪推定原則無法落實。
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對象是誰?
那麼,該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到底有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點明,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者(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者)都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範。以上對象,於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的事項,依法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員。
不過,我們偶爾也會看見案件當事人,自願針對案情提出說法,這樣是可以的嗎?律師余淑杏解答,被告或嫌疑人並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約束,所以針對案情主動公開偵查資訊並沒有違法的疑慮。
此外,媒體記者亦不屬於該法約束對象。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媒體報導或評論偵審中案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媒體生態,難直接以法律限制,但NCC應妥適運用行政指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宣導無罪推定原則,促成網路媒體及數位平台建立專業倫理。
偵查不公開例外為何?哪些情形可公開偵查?由誰公開?
通常來說,多數情形均須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但此原則有時會與其他憲法價值產生衝突,例如大眾知的權利與新聞自由等,因此也有例外情形。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指出,案件在偵查中,如果有下列情形,經審酌公共利益的維護或合法權益的保護,認定有必要時,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那麼這些可公開的資訊,究竟該由誰來公開呢?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提及,上述得公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發言人或依個案受指定人員審酌考量後,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布;其他相關人員,則不得公開、揭露或發布新聞。
公開偵查內容的界線為何?哪些不能公開揭露?
涉及上段提及之案件時,相關人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不過,並非任何內容都可以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記載,除法律另有規定,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
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實施的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的詳細時程及計畫。
有招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偵查中的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有必要特別說明或澄清者,在用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資料。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的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
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的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的事項。
有關少年事件的資料、少年或兒童的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的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
檢舉人或證人的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其陳述的內容或提出的證據。
此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4項亦寫明,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偵查不公開怎麼規範?偵查不公開違法有罰則嗎?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1條指出,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首長,應指定3~5人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上級機關首長應指定3~5人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由上級機關首長為召集人,一旦發現所屬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在偵查中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認有必要時,應即予調查並採取有效防止措施。
舉例來說,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就有設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並於「偵查不公開檢討報告公告專區」做出「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結論」。以2024年上半年來說,檢討件數有274件,進入小組討論件數40件,應調查件數6件,不成立4件、追蹤列管中2件、處分人數0人。而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的上級機關是台灣高等檢察署,故台灣高等檢察署設有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用以督導考核所屬檢察機關。
各位一定很好奇,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什麼罰則嗎?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或刑事責任。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對未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者,應報請機關首長,依各該應負的行政、懲戒或其他法律規定的責任,送交各權責機關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偵查不公開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但辯護人基於律師倫理,亦負有保密義務。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如發現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從事輔助工作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送交權責機關依律師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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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何難以落實?
長期以來,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實務上難以落實,引發諸多討論。甚至在2009年《全國律師》期刊中,刑事訴訟法學者陳運財指出,偵查不公開是刑事程序中最不受遵守、流於訓示規定的用語,並稱實務戲稱「偵查不公開比『審判公開原則』還公開」。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2019年3月15日已大幅修正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不過,至今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仍極為嚴重。引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資料所言,因各種不明的因素(取得績效、爭取曝光),導致偵查案件的資訊暴露於大眾目光下,偵查不公開變成「偵查大公開」,犧牲了當事人的隱私及名譽。目前官方雖設有監督偵查不公開的機制,但實際上完全沒有效果,因為「破大案記功,違規只記警告」的規定,部分警察可能根本不把偵查不公開當一回事;至於檢察官與調查員,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被懲處者,更是少之又少。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羅芋宙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到底什麼是「偵查不公開」?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知言法律事務所)
※偵查不公開(法律百科,檢察官吳巡龍)
※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怎麼辦?—《法官法》教戰手冊之偵查不公開篇(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前最高檢主任檢察官蔡碧玉)
※淺顯聊一下什麼叫做「自由心證」,說一下「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差異別~(台灣高等檢察署)
※「偵查不公開」有誰應遵守?(第一法律,律師余淑杏)
※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結論(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論偵查不公開之適用範圍及其例外(全國律師第13卷第9期,陳運財)
※偵查不公開(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