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較性侵判更重 律師:刑度失衡
剛滿18歲的鄭姓男子引誘未滿18歲的小女友視訊裸聊,偷拍對方裸露及撫摸胸部的性影像,被台南地院重判3年8月;另位黃姓男子持手機拍攝未滿9歲鄰居男童性器官,還侵犯男童,卻遭台南地院宣告緩刑。民眾質疑「為何偷拍未成年人比性侵嚴重?」律師羅瑞昌認為,是法定刑度失衡所致。
判決指出,鄭男與少女原是男女朋友,2022年2月鄭男剛滿18歲後的某日,在台南市住處透過網路與遠在彰化的少女視訊裸聊,還向對方保證不會拍攝影片。不料,鄭男卻偷偷用手機拍攝少女裸露及撫摸胸部的影片。少女事後得知後報警,檢方依法起訴。
法官認為,鄭男偷拍行為已剝奪少女的選擇自由,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3年8個月。
另起案例,黃男利用男童到他家玩電腦遊戲,不僅侵犯男童,還持手機拍攝男童生殖器的特寫照片1張,法官認為黃男並未違反男童意願,犯後坦承犯行有悔意,加上又與對方父母以15萬元和解,依法減刑輕判1年8月,宣告緩刑2年。
有民眾認為,從犯罪行為來看,男童案明顯比少女案犯行嚴重,為何判決結果差這麼大?羅瑞昌分析,男童案適用法條為《刑法》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少女案則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款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兩案審理法官考量被告犯行的情輕法重,都引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但因兩被告犯行的法定刑度明顯失衡,才會出現判決結果如此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