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手機發現姦情!能做為證據嗎?

▲示意圖(pexels)
▲示意圖(pexels)

台中市陳姓人妻與網友譜出姦情, LINE中有「到後面你一直叫我的時候我就很興奮啊就想繼續」、「然後水就越來越多我就想一直加速」、「越叫越大聲妳水就越多好像要噴出來一樣」…等鹹濕內容,結果老公偷看妻子手機時發現姦情;人妻主張丈夫未經她同意而違法取得的內容不得作為證物,但台中地院法官夏一?認為陳妻老公的偷看行為尚不違反比例原則,仍得採為民事訴訟判斷上之證據使用。全案審結判決陳妻與邱姓「小王」已侵害原告配偶權,判處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人妻的丈夫於109年發現妻子沉迷於線上遊戲,於110年1月14日至同年2月2日間意外發現妻子與邱姓網友間有下述Line對話:「到後面你一直叫我的時候我就很興奮啊就想繼續」、「然後水就越來越多我就想一直加速」、「越叫越大聲妳水就越多好像要噴出來一樣」、「就一直動一直撞大力點呀」、「每次做完都還沒軟都想繼續塞進去了」、「喜歡邊做邊跟妳說話」、「老婆好像也比較興奮」、「既然都說就這樣了辦一辦了」、「只是我們要去買套套不然會滿出來」、「不然這麼多天會直接射到子宮裡面」、「頂到底射進去直接懷孕」等語,致人妻丈夫精神痛苦而對2 人提告。

陳姓人妻在法庭上答辯,指其丈夫未經她同意,趁她熟睡之際私自翻閱手機並錄影,取得她與他人間之對話內容,實已涉嫌妨害秘密罪,而該違法取得之證物,應無證據能力。

台中地院法官夏一峯指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立法目的尚有不同,且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同刑事訴訟法就證據能力定有規定,是就違法收集所得之證據,在民事訴訟上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綜合衡量,不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夏一峯法官進一歩指出,法院審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間應互相協力及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夫妻是否違反該義務,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此項隱私權在夫妻互負忠誠之義務下應有所退讓。 準此,法官認為原告偷看妻子手機的行為尚不違反比例原則,仍得採為民事訴訟判斷上之證據使用。全案於本8月12 日判決,認定陳妻與邱姓「小王」已侵害原告配偶權,判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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