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險個人職業分類 6/1調整
新「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將自6月1日適用,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在處理被保險人職業分類修正,保戶申請職業類別風險調降,保險公司就應對應調降保費;職業分類風險被調升時,保險公司未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調升前,不能任意調升保費。
產險公司表示,已接到金管會指示,保戶依修正後的「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有職業類別調降情形者,得依修正職業分類表向保險公司申請職業類別風險調降,並以申請日期作為調降基準日,退還因職業風險調降減少的未到期保費,續年度保費依調降後職業類別費率辦理。
但對於保戶職業類別調升情形者,產險業者說明,依金管會指示,在未取得保戶同意前,不得任意調升其職業類別,續年度保費仍依原職業類別費率辦理,且若保戶職業類別未變更,保險公司須依原保險契約內容理賠,不得以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約定比例理賠。
依照修正後的「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中,電機業室內消防器材檢測(不含安裝)即從三類調降至二類,若僅為到府檢測作業,比照一般外勤人員;撞球場負責人及撞球場計分員則從原本的二類調降一類。
另外,僧尼、道士、法師及傳教人員及殯葬業司儀等從一類調升至二類。僧尼、道士、法師及傳教人員調升的原因,主要是須外出傳教、佈施或辦理法會,比照一般外勤人員;殯葬業司儀被調升則是由於須配合更換工作地點,工作場所不固定,危險性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