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只為0.04元 老闆怒告店員充手機竊電遭檢打臉

身為老闆會不會太過小氣?一名在高雄市林園區開設超商的鄭姓男子,因不滿朱姓店員上班時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指控半年內達110次而怒告竊盜,但檢方經查發現朱男其實只充電2次共30分鐘,總計電價僅0.04元,認定店家財產損失極小而予不起訴處分,創下司法金額最低紀錄,沒想到鄭男不罷休聲請再議,結果被高雄高分檢駁回。

鄭男不滿朱男上班時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怒告竊盜,但檢方經查發現朱男充電電價僅0.04元,認定店家財產損失極小而予不起訴處分,也創下司法金額最低紀錄!(圖片翻攝Google地圖)
鄭男不滿朱男上班時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怒告竊盜,但檢方經查發現朱男充電電價僅0.04元,認定店家財產損失極小而予不起訴處分,也創下司法金額最低紀錄!(圖片翻攝Google地圖)

據《自由》報導,鄭男指控朱男自2018年7月起半年內,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達110次,但檢方經查表示據台電電費計算方式,手機充電1小時僅消耗0.005度電量,朱男充電2次、每次取最大值以15分鐘核算共30分鐘,耗電度數應為0.0025度,換算鄭男僅損失約0.04元電費,認定財產損害極小而予不起訴處分,沒想到鄭男不罷休聲請再議,但高分檢認為承辦檢察官處分並無不妥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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