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遭美裁罰57億 蔡友才免賠

兆豐銀遭美方、我國金管會裁罰共57億餘元,提告向前董事長蔡友才(圖)、前總經理吳漢卿求償,台北地院17日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兆豐銀遭美方、我國金管會裁罰共57億餘元,提告向前董事長蔡友才(圖)、前總經理吳漢卿求償,台北地院17日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兆豐銀紐約分行違反美國反洗錢規定,2016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及我國金管會裁罰共57億多元,兆豐銀認為是前董事長蔡友才、前總經理吳漢卿的過失造成,提告2人求償鉅額罰款。案經台北地方法院17日審結,法官引用「商業判斷法則」,認為不能單以罰款結果反推決策有過失,判2人免賠。可上訴。

兆豐銀行昨日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對兆豐銀最妥適的方案,來維護兆豐銀行的利益。

兆豐銀對蔡友才、吳漢卿的求償金額,是以NYDFS裁罰紐約分行1.8億美元、折合台幣約57億餘元,加上我國金管會裁罰的1000萬為基礎,創下金融業向董事求償金額最高紀錄。

兆豐銀主張,NYDFS在2016年間出具年度金融檢查報告,指出該行紐約分行有15項缺失,蔡友才、吳漢卿輕忽重要性,未做任何積極處置,怠於維護公司利益,甚至偽造不實改善計畫信函應付,最後被NYDFS重罰1.8億美元,另被金管會裁罰1000萬。2人違反忠實義務,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業務處理、監督都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北院法官引用美國司法實務的「商業判斷法則」,認為商業行為或多或少有風險,為免司法訴訟不當牽制商業活動,即使負責人決策錯誤導致企業虧損,法院仍不能從「事後猜測」角度,認定決策當下未盡注意義務。

判決理由指出,除非能證明決策者出於惡意目的,或存有重大利益衝突關係,或資訊不足卻濫用裁量等情況,才能認定未盡注意義務,兆豐銀在本案無法證明蔡友才、吳漢卿符合這些情況,以及不實信函與裁罰間的因果關係,判兆豐銀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