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害擾民 北市最高罰10萬

中國時報【陳燕珩╱台北報導】 光害已成新興公害,民眾飽受困擾卻申訴無門,北市率全國之先,研擬「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昨在議會法規委員會一讀通過,將限時管制光源輝度、照度及閃爍情形,另外位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兩側旁的大型看板,可能干擾駕駛視線,設置前須經過委員會審查,違者最高開罰10萬元。 若三讀通過 成亞洲第一 環保局長劉銘龍強調,日後若順利三讀通過,台北將成為亞洲首個管制光害的城市。對此,台科大電機系副教授蕭弘清認為,城市裡過亮且過量的燈光照明,不僅影響人體健康、干擾交通視線,也會浪費能源,管制絕對有必要,北市若能率先實施,可帶動其他縣市推動,是很有意義的事。 廣告物招牌愈來愈亮,為管制霓虹燈、招牌廣告、路燈照明等光源,環保局研擬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草案,規範晚間7點到隔日上午6點間,大於25平方公尺的LED看板,光源輝度不得超過250(cd/m),小於25平方公尺的LED看板及非LED看板,輝度不得超過300(cd/m);照度則不得超過25(lux)。 晚10∼朝8 光源不得閃爍 未來民眾只要覺得遭受光害困擾即可檢舉,環保局將到光源處測量輝度,照度則指人體對光的感受,會依檢舉人指定地點測量,若民眾不願讓檢測人員進屋,可在鄰近地點擇處測量照度。草案還規範夜間10點到隔日上午8點,廣告物光源不得閃爍,以免影響民眾生活。 環保局指出,違者須在1個月內限期改善,未改善可處3萬元到10萬元罰鍰,若1年內遭罰3次,環保局可斷絕廣告電源。 此外,為避免干擾駕駛視線,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兩側境界線外30公尺內第一排建物,且面積大於25平方公尺的看板,設置前須經委員會審查,若未審或未依委員會建議辦理,可處5萬元到10萬元罰鍰。 開公聽會 統一輝度標準 法規會召集人、議員李新認為,草案依廣告物大小有不同輝度規範,但若輝度250或300沒有明顯差距,建議訂統一標準就好,避免審查困擾;劉銘龍同意修正草案,不論廣告物大小,均採統一輝度標準,將舉辦公聽會決定以250或300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