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開發 張麗善:發同意函前先辦說明會

雲林縣長張麗善(左二)7日表示,光電案場業者應先辦說明會,取得能源署許可後,地方政府再發同意函。(張朝欣攝)
雲林縣長張麗善(左二)7日表示,光電案場業者應先辦說明會,取得能源署許可後,地方政府再發同意函。(張朝欣攝)

以往新設太陽能光電案場,業者都是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函後才辦說明會,被民眾認為「先斬後奏」,經常引發抗爭,為此經濟部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新增「申請籌設前就須辦理說明會」的規定。雲林縣長張麗善7日表示,希望地方政府在發同意函前,光電業者就要舉辦說明會,且須經過中央認同許可。另外,無論大、小光電場也都應在當地各村里辦說明會。

近年來太陽能光電開發案經常引發抗爭,雲縣府於今年7月底發函經濟部,希望太陽能光電納入總量管制,並擬訂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作業規範,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如果中央無法訂定統一規範,雲縣考慮暫緩核發地方主管單位同意函給光電案場,減少居民與光電業者的衝突。

張麗善表示,雲縣針對光電興建案向中央提出建言,感謝中央能源署聽到。因為每次看到光電業者要興建光電案場或升壓站時,不少地方民眾直到施工許可核准後才知悉,對民眾非常不尊重,還經常引起抗議,讓地方政府與能源署都很困擾。鑑於同意函已經先發出去,很難再撤銷,導致許多民眾因不知情而指責縣政府。

張麗善說,縣府提議在發同意函之前,光電業者須舉行地方說明會,讓鄉親知道要興建太陽能板、升壓站,並在獲大家的認同後,業者檢具地方說明會的成果,並取得能源署許可後,縣府才核發地方主管單位同意函,希望業者須舉辦說明會的責任,由能源署來承擔。

另外,根據《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只規定在光電面積較大的地方才要辦說明會,但張麗善認為,每個案場都要讓鄉親知道,亦即案場不分規模大小都要在各村里舉行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