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政黨法 黨主席、中常委等選任人員違反國安法將廢止政黨備案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蕭照平攝)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蕭照平攝)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27日)通過修正「政黨法」,這次共翻修16條條文,除了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新台幣100萬罰鍰,修法也新增,凡是政黨的選任人員,包括黨主席、中常委等,若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一旦經判決確定,內政部得廢止政黨備案。#央廣記者劉品希的採訪報導#

內政部27日大幅翻修「政黨法」,這次修法的重點之一是課予政黨負責人連帶受罰的規定,像是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以及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相關規定,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之責,若政黨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2萬至100萬元罰鍰。

另一項修法重點則是新增政黨中由黨員選出或依照章程所選出的選任人員,像是黨主席、中常委等,若違反國安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則內政部可廢止政黨備案。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說:『(原音)這次草案新增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果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過判刑確定而且情節重大者的情況,可以廢止政黨的備案,以期達到政黨政治的正向發展。』

修正草案也規定,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的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及活動,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日、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也喪失資格。

考量政黨負責人是政黨的關鍵職務,修法也新增規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此外,為避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草案也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同時,也將政黨負責人的年齡由現行的20歲提高為23歲,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人年齡下限一致。

為杜絕空殼政黨,這次草案也增訂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100人以上,並明確規範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可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

內政部指出,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原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