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聲請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 司法院:若收案為首例
內政部今天(6日)說,中華統一促進黨系統性、組織性犯罪,且型態廣泛,不僅為中國大陸在台發展組織、接受中國大陸資助介入選舉,更屢屢破壞治安、侵害人民集會權利,顯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形,將依《政黨法》查處,掌握事證聲請憲法法庭解散統促黨。
司法院表示,尚未收到內政部聲請書,若收案,此案將是主管機關內政部聲請宣告政黨解散的首例。
統促黨中央委員張孟崇及妻子洪女,從民國100年起收受中國大陸新台幣7400萬元資助,為特定公投議題、罷免對象、候選人、政黨大肆宣傳,嘉義地檢署日前偵結,依《反滲透法》等起訴2人。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統促黨所涉犯罪型態廣泛,遍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妨害選舉、組織暴力、槍砲彈藥等,其中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5件、《反滲透法》1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件、《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件,共計8案、11人。
內政部指出,99年到113年間,各警察機關以「治平專案」,查獲統促黨員涉違反《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殺人、強盜、跨國人口販運、傷害、聚眾鬥毆、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妨害公務等罪,高達134人。
內政部表示,統促黨系統性、組織性犯罪,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選舉公正性,《憲法》雖保障人民有組織政黨的自由,但政黨的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並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要旨。
內政部說,依《憲法》增修條文及《政黨法》規定,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政黨。
司法院指出,目前憲法法庭還沒有收到內政部的聲請書,而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聲請要件、聲請書應記載事項、言詞辯論及審理程序以及憲法法庭審理結果都公開刊登於憲法法庭相關網頁中。
聲請要件部分,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的判決。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部分,宣告政黨解散的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日前7人卸任,使大法官人數目前為8人,若本案評決需有6人以上同意。
此外,司法院官員指出,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憲法法庭可受理政黨解散的聲請,之前曾有葉姓民眾認為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宣告政黨解散,但憲法法庭大法官審查認為,聲請人「非」主管機關與聲請要件不符,已裁定不受理。
官員提及,依目前得知相關資料指出,本件是內政部聲請解散統促黨,這應該是憲法法庭第一次收到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聲請案,收案之後會先依規定分案,由承辦大法官及其所屬審查庭進行審查,如果受理,依照《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要作成判決一定要經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