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法與強汽險間的問題--保險法損失填補原則與保險代位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由於去年底全民健保法關於車禍代位求償的新規定意外闖關成功,金管會與衛福部之間的爭議再次浮上檯面。金管會認為,修正後的全民健保法規定,將造成受害者重複求償的不當得利情形,建議應該要儘速修正。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損失填補原則

相信各位讀者都有買過、或至少有「保險」吧!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要避免風險發生時,出現無法填補風險的問題,因此透過眾人之力來風散損失、消化風險。

當然有人會問說:保險是基於未來可能發生危難的想法所創立,也就是說要有發生危難才能拿到錢,那不就和賭博很像嗎?但其實,保險與賭博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因為風險實現而得利」。

在保險法上有所謂「損失填補原則」,簡單地說就是「有多少損失賠多少錢」,並不會有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益。雖然拿到保險金那一刻可能會有好像賺到的錯覺,但實際上也只有填補完自己的損失而已。

保險法上的代位求償

說到這邊可能會有人想問:基於損失填補原則,保險無法讓人賺錢可以理解,但保險公司理賠後,真正加害人就不用負賠償責任了嗎?

事實上,保險法為了要解決這樣的問題,要使真正的侵權人負擔責任,保險法上也有所謂的「保險代位」制度。簡單地說:當保險公司給付了保險金後,且實際上還有其他應負責的加害人時,受害人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會自動移轉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位向加害人請求。

這樣的制度除了使加害人負責外,同時也兼有避免受害人在向保險公司拿完保險金後,又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也就是我們前面說到的損失填補原則的落實之一。

全民健保法的規定有欠考量

經過上面的敘述,相信大家對於保險法「損失填補原則」及「保險代位」制度有了基本認識,就讓我們回歸到今天的問題吧!

修正前的保險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整理如下:健保保戶發生交通事故,且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衛福部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代位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然而,這樣的規範方式卻受到批評,理由是根據監察院的報告指出,衛福部曾經浮濫地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就連保戶看痔瘡、性病等等與車禍無關的費用都要強汽險保險公司理賠。因此促成了本次的修法。

然而,原本只是內部作業的問題,在修法後變成違背法律原則的問題。

根據現行全民健保法第95條第1項的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簡單說,當今天發生車禍事故後,受害者(也就是條文中「保險對象」)在接受衛福部提供的健保給付後,可以再向強汽險的保險公司請求償還該給付,但卻沒有明說範圍究竟是損害的「全額」、還是扣除健保給付的「餘額」,若是「全額」,那不就等於是一個人因為1次車禍而得到2份理賠,違反損失填補原則了嗎?

目前,金管會正在與衛福部已發函給衛福部,希望衛福部能提出修正案修正回原條文,或乾脆將全民健保與強汽險切割處理。至於之後將如何修法,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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